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2021/10/29 14:57:40 查看1113次 来源:尚渠律师


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某经面试合格,20211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一职,双方于20211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只存放在被申请人处,20214月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对于申请人的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从而发生纠纷。

 

仲裁审理

 

经仲裁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64月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住所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某处,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茶叶)、茶具、散装食品等。

 

争议焦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1月至20217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因需要招聘员工,申请人经面试合格,20211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一职,双方于20211月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作受被申请人处的安排和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今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具体的关系由仲裁庭进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不认可自20211月至20217月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自2021112日至2021415日存在劳务关系。

 

本院认为: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双方陈述,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庭确认申请人工作的主要内容为仓管,销售以及发货,申请人的工作内容为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申请人平时的工作是由被申请人处员工进行安排和管理;再次,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转账记录》由被申请人发放;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劳动者入职的相关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保管,由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本院认定申请人于20211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申请人当庭确认其未向被申请人作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主张其于20214月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务关系,由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本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申请人第一次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的时间,即申请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时间,故本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1月至2021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因本案申请人的请求为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调解程序,故本院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之规定及本案事实,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甲某与被申请人自20211月至2021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律师观点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形成后,要积极收集与劳动关系有关相关证据。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有关保险。从而创造和谐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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