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选择创业的组织形式

2018/05/01 12:01:58 查看193次 来源:蔡明红律师

  出资者将资金投入社会,以获得经济利益,但做“生意”有赔有赚,他们虽然已经有“血本无归”的准备,但却害怕“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造成自己“倾家荡产”。这几乎是每一个投资者的烦恼。实际上,这一烦恼可以通过成立有限制企业加以避免。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在经过了一段时间艰难探索后,真正独立于家庭和个人之外的企业才得以出现。企业不再依附于家庭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于经济舞台。企业成为“人”,与“人”拥有了同等的地位。企业虽然由出资者成立,却独立于出资者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但是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根据企业的类型却有着较大的不同,而重要的不同就是出资者除了出资外,是否对企业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出资者是否有“殃及池鱼”的烦恼。基于这一重要不同,可以将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分为有限制企业和无限制企业。

  有限制企业的出资者仅仅以其出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制企业出资者还要以本身拥有的其他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贵任。简而言之,有限制企业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制企业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有限与无限是针对出资而言,以出资为限就是有限,不以出资为限就是无限。

  【案例】张某和李某合伙做生意,拟成立一家企业。经过咨询他们发现,如果成立有限制企业,那么即使企业发生亏损损,企业的资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张某和李某也不承担责任;如果成立无限制企业,那么企业发生亏损,企业的资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张某和李某除了损失出资外,还要用其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

  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万元,选择成立了有限制企业。企业开始生意很好,张某和李某分得了许多红利。但第二年,企业发生亏损,产生了15万元的债务。这时,张某和李某向法院中请企业破产,以企业现存的6万元资产,按比例偿还了债务。虽然债务未能全部偿还,但企业已经合法终止,张某和李某只损失了20万元投资,加上第一年分得红利,还是小有盈余。

  在上例中,如果张某和李某选择成立无限制企业,那么就

  要用个人财产对9万元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能就被“殃及池

  鱼”,从而“倾家荡产”。

  有限制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贵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无限制企业主要是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贵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但是,同样是企业、出资者同样要出资,为什么承担责任的形式却并不相同呢?那是因因为不同组成形式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设立条件,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出资者的责任承担方式。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五)有公司住所。

  而《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

  的条件为: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对比得出,有限贵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在设立条件上具有很大的差别,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数额和企业的组织机构均有强制性要求。但是,合伙企业的设立却没有强制性要求,没有出资数额的限制,更没有组织机构的限限制。

  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础就是出资所构成的资产,同时企业资产也需由一定的人或组织加以掌控。没有一定数量的资产,企业就无从承担责任;没有适当的组织或人来掌控资产,企业的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流失风险,企业责任也就无从保证。所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缺少严格的资产和组织机构,不能有效地维持企业的资产,出资者就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保障社会经济交往的安全。

  也可以这样考虑,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就是“儿童”,与人打架造成他人损失,由于缺少经济基础和不能有效监管自身行为,所以其父母就要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成年人”,具有经济基础,同时可以有效管理自己,所以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律中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又被称为“企业法人”;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

  可见,企业独立于出资者之外,具有一定的资产,是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本质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出资者与企业管理人往往是同一人,那么,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杂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案例】张某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做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偷懒”,在经营的过程中没有将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分离,常常是企业缺东西就从家里拿,家里缺钱就直接从企业收入中支取。

  2007年1月,张某以A企业名义与B企业签訂《买卖合同》,准备通过“买进来卖出去”的方式大赚一笔。岂料在B企业交货后,市场情况急变,张某大亏本,无力支付B企业货物款项。B企业在与张反复交涉无果后,将A企业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A企业和张某共同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A企业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张某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未严格分离,张某应当对A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者和企业资产未严格分离,企业资产就难以保证,出资者虽然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也要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承担无限责任。

  其实,“有限责任”也同样存在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有种特殊形式,就是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允许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允许以劳务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是有限制企业,只不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者有一方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已。

  在企业的经营中,出资者的责任形式也具有重要意义。欠款的对方是合伙企业,那么不仅可以要求合伙企业以企业资产来偿还债务,还可以要求合伙人以其个人资产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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