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该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2018/05/05 11:09:54 查看150次 来源:柳基伟律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 家庭暴力到底该如何防范呢?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第一,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受害人要学会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最为关键的是需要报警。有的当事人会说,如果公安机关以家事纠纷而拒绝出警又该如何呢?本人需要在此释明的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注意三点:1、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这里的法律条文的表述是“应当”出警而并非作出其他的选择性出警或者不出警;2、公安机关达到现场后,需要先制止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通过这一环节,受害人可以及时固定有关证据,如果涉及轻微伤或者轻伤,有利于认定家庭暴力。

  第二、及时就医,留存证据。据统计,5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不会到医院就医或者拍照留存,等到涉及离婚诉讼时想主张权利却发现并无有效证据,因此陷入一种毫无依据的尴尬境地。在此,律师提醒,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及时取证绝对是明智的选择。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根据家庭暴力的情节及证据提出 如下主张。1、可以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要求认定夫妻感情破裂;2、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如果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一方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第四,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因此,家庭暴力并非只有受害人自己才可以行使救济权利,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如果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巴黎,有权进行劝阻,必要时报警或者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家庭暴力偶发性情形较少,一般会频繁发生。因此,受害人一方在面临家庭暴力时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学会更要学好,不是打电话报警那么简单的事情。对家庭暴力,要敢于说“不”,更要学会保护自己。

  柳基伟律师,山东烟台人,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婚姻家庭纠纷课题研究逾六年、刑事辩护课题研究四年。柳基伟律师扎根基层、服务百姓,执业至今处理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数百起,担任诸多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并为优秀精英人士提供专属律师服务方案。

  柳基伟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汇通商务大厦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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