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8 09:43:13 查看409次 来源:胡蓉律师
一、案例:原告郭xx诉称,我与被告马xx系中学同学,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马xx。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马xx离婚;婚生女马xx由我抚养;被告马xx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房产情况:2005年12月29日,被告马xx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69788元,首付款74788元,剩余295000元申请20年银行贷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房产现价值为87万元。原告郭xx主张,自2006年12月25日其与被告马xx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共同偿还的上述房产的贷款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被告马xx称,上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由其父母以其名义购买。因此双方争议在于:1.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2.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原告可否要求得到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
1.该房屋系由被告马xx婚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婚后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认定为被告马xx的个人财产。
2.婚后原、被告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马xx应对原告郭xx进行补偿。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马xx应向原告郭xx支付财产补偿费170241.45元。
小结:因此,1.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一般情况下的房屋归属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有共同还贷的,那么非房产所有权人可以就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要求补偿。
二、具体如何计算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
(1)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计算公式: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如房屋购买时贷款的本金及利息10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50万元,房屋现在价值为150万元,则补偿金为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37.5万元。
注意:如果是购买不动产经过一段时间结婚的,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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