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2021/11/11 16:59:26 查看13259次 来源:单治律师

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XX人民检察院:

 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单治、刘翕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人。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查阅相关案卷后,根据相关情况,针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及从宽情节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犯罪数额非常少,本人真心悔罪,已获全部被害人谅解,存在减轻处罚情节,不起诉也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恳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对其客观的犯罪行为不予否认,但其主观不存在盗取数额较大物品的故意,实际涉案金额较大系偶然发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犯罪嫌疑人主观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主客观统一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的确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是对占有财物的数额没有主观追求。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可知,人们在网购金额较大财物时,通常会选择当面收货或者使用更为安全的暂存方式(比如临时存放于快递柜)接收快递。但是本案中,被盗财物都存放在超市的代收点,使犯罪嫌疑人误以为快递的价值不高。根据卷宗第33页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提到:“我先拿了一个不属于我的快递盒,上面也没写是什么东西。”所以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时并不能预见盗窃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

根据卷宗第33页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提到:“我把那件不属于我的快递打开了,发现里面是一台苹果手机,然后我也没有拆封,我将包装给扔了,在家放置了十天左右。”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本身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因此在发现盗窃的是一部手机后,犯罪嫌疑人也存在很长的犹豫期。若犯罪嫌疑人主观想盗窃的是大额财物,拿到手机后立刻变卖才符合其行为逻辑。

对于盗窃的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后,也是直接原物返还给受害人,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并未使用过,也就没有想要占为己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并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实际金额较大均系偶然发生,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时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盗窃财物的金额,在无人看管的超市门口拿走快递,其主观为盗窃金额非常小的故意更为合理。因此犯罪嫌疑人并没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直接故意,即使实际盗窃金额较大,但其主观与客观并没有达到高度一致,如仅因客观发生的金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不能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不高,没有超出盗窃数额较大的范围,也没有其他加重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案件。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总共为5000余元,并未超出盗窃数额较大的范围。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也并未存在加重情节,根据顺丰快递员曹某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可以得知: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一起丢失。因此犯罪嫌疑人一共盗窃了两次,也并未达到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条:“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本案中,基础事实清晰,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时已经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进行了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盗窃罪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即使判处刑罚也极有可能在拘役的范围以内予以量刑,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3、犯罪嫌疑人赔偿受害人,并取得所有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予起诉。

犯罪嫌疑人在盗取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后,并未拆封进行使用,因此在侦查阶段就原物返还给受害人。

对于盗取的手机,犯罪嫌疑人已经赔偿受害人所有的经济损失。

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后,主动联系了所有受害人以及两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真诚道歉,已经取得了以上所有人的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 被害人谅解的;(四)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期间,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具有从宽处罚情节。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当天,就对案情如实供述,出于真心自愿认罪,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认罪态度极好。在检察院调查期间,也表示愿意配合签订认罪认罚材料。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3款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6条坦白情节;第7条自愿认罪的、悔罪情节;第8条积极退赔情节;以及第9条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情节。

6、犯罪嫌疑人年龄较小为大学学生,法律意识不强,且为初犯,即使不起诉,也不会具有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今年刚满21岁,年龄较小,在校大四学生,即将毕业。在上学期间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学校奖学金,并且积极响应社会的号召,多次参加公益活动,主动要求前往乡下支教,犯罪嫌疑人的这次犯罪实属一时糊涂 。

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不仅会使其无法毕业,取消本科学历,并背负上一辈子罪犯的身份。同时,也是使国家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资源白白浪费。

另,202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中,也提出“少捕慎诉”的相关意见: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数额不高的,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不起诉。

在2020年11月26日,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也曾召开对在校学生赵某某等人故意伤害罪的公开听证会,在会上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观点发表,考虑到案件的情节轻微以及犯罪嫌疑人在校大学生的特殊情况,最终对赵某某等两人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最后,恳请贵院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在考虑以上情节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单治、刘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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