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违约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1/11/16 10:17:59 查看81920428次 来源:汤容滨律师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方一般会抗辩要求法院调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那么违约金是否能够调整?调整违约金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合同当事人又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本文对以上问题加以分析论述。

 

一、违约金可以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违约金可以调整。既然说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什么允许当事人可以调整违约金呢?原因在于违约金的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体现的是违约金的补偿性,相反当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体现的是违约金的惩罚性。我们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体现的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因此,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偏离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二、调整违约金需要考虑的因素

 

1、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这是调整违约金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者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才需要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根据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1)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3)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益)。

 

2、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尚未履行完毕,违约所造成的后果有较大差别。比如:已经履行了90%的付款义务,仅剩余10%的尾款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与仅履行了10%的付款义务,尚有90%的付款义务未履行的合同违约均约定相同的高额违约金,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

 

3、当事人的过错

 

主要看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如果是恶意违约,除了弥补损失外,还要体现惩罚性。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出卖人因为房价上涨而恶意违约的,为了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对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可以相对较小甚至不予调整。如果是过失违约,主要考虑对损失的弥补。比如:同样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出卖人因为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导致交易房屋被查封而合同无法履行的,调整以后的违约金可以更加接近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4、当事人的预期利益

 

看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是否能够预见。比如:守约方在合同中明确向违约方披露交易目的及若违约方违约将导致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整违约金的举证责任

 

调整违约金的举证应当围绕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展开。1、首先由违约方提供其主张的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证据;2、其次当违约方提供上述证据后,守约方应当提供违约金与其实际损失相当的证据;3、当守约方能够提供上述证据时,违约方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违约金不予调整);4、当守约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时,则违约方的调整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即:违约金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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