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8 21:23:37 查看3741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杨某于2020年8月27日入职东莞市一家五金公司,职务为品质部IPQC,每天上班10.5个小时,每月基本上班26天以上,但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韦某于2020年5月3日入职,任职为技术员,入职时有填写入职登记表,但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们在网上咨询劳动法相关法律问题时,在华律网上看到了笔者写的自媒体文章,加了笔者微信和抖音(搜索:展豪法律),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详细咨询,原来他们公司并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时间比较长,他们不想继续做下去了,就想看看在法律上能不能够争取一些利益。
在了解到不签劳动合同后,笔者对他们说,利益最大的就是公司不签劳动合同,这个是要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公司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的,最长是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其次是不买社保,可以以未买社保的理由提出离职,要求单位支付你做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我解到能够获得这么多的利益,他们就到广东展豪律师所与笔者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接下来为他们申请了劳动仲裁。2021年11月18日早上10点开庭,经过双方的努力,公司同意总共支付8万元赔偿给他们,每人四万,老板说就当是花钱买一个教训吧,只是这个教训有点贵,对老板来说,也是一辈子不能够忘记的。
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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