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

2021/11/19 13:20:42 查看1022次 来源:李红钊律师

一、基本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意见,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学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受贿共犯的定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属于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般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所谓职务上便利,一般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公司、企业某项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应当认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一般也不属于本罪的受贿行为。比如湖南道县“曾某公司人员受贿案”[①],道县二建公司副经理曹某与他人合伙中标县一中学生宿舍楼工程后,因拿不出20万元的信誉保证金,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某要求其帮助出资10万元,两人协商出资的条件是合伙承建县一中的学生宿舍工程,等被告人筹到钱时曹某却讲已经不再需要,后经过两人协商被告获得1.5万元补偿,曾某因此被一审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曾某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贿款,按照双方约定获取补偿费,是对曹某违约的一种处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宣告曾某无罪。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虽然这两种罪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但前者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国家工作人员。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因为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及公共财产利益,所以受贿罪有判处死刑的规定,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刑限制在有期徒刑。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

 

这两种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秩序,而后者则为单位的财产权。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四、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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