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明知合同为他人代签未明确反对合同有效吗

2021/11/19 20:33:20 查看1048576283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丽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霞、张某君承担连带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霞、张某君、张某利与原告张某丽系兄弟姐妹关系,第三人张某豪系张某君之子。张某丽、张某霞和张某豪曾各自分户并单独居住在原北京市崇文区一号院,并共同共有一间自建房。

20033月,该地区开始危改拆迁,经拆迁人审核,原告是适格的被拆迁安置人,可购买二居室回迁房一套。而张某豪则需按照拆迁政策规定办理自建房审批后,才能被核准为拆迁安置人。于是张某霞按照张某豪的委托,独自处分了共有的自建房,代理张某豪办理自建房拆迁资格审批手续,还替张某豪做主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准备代领7万元补偿款。

由于联系不到张某豪,张某丽、张某霞、张某君和张某利于200345日召开家庭会议,由张某霞和张某君、张某利代表张某豪与原告签订了15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指标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涉诉协议)。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万元至张某豪的银行账户,张某霞便将张某豪的户口薄和身份证交予原告。此后,原告与拆迁人签署了《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全额缴纳了增购的三居室购房款,2006年原告办理了回迁入住手续,次年取得房屋权属证书。20188月,第三人张某豪突然出现,并且迫使张某丽与其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丽补偿张某豪100万元,同时张某豪承诺配合张某丽追偿被告等人责任。

张某丽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涉诉协议系各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自签署时成立并生效。张某霞、张某君和张某利的行为已经具备委托代理人的表征和事实,即使具备无权代理或者无权处分的情形,涉诉协议也不能因为代理权或者处分权的欠缺而使合同无效。张某丽支付了合理的转让对价款7万元,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为善意受让人和完全守约人。鉴于此,原告和被告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书》有效,被告应按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张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霞从未见过涉诉协议,亦未在涉诉协议上签字。在涉诉协议书中出现三个版本的名字,同名不同字不符合常理。张某丽用张某豪的户口指标增三居,系张某丽和张某豪之间的事情,张某豪并未授权给张某霞,张某霞并非代理张某豪签协议。

张某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利从未见过涉诉协议,亦未在涉诉协议上签字,在涉诉协议书中出现了三个版本的名字,同名不同字不符合常理。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原告取得指标,却让被告承担风险和责任,不符合常理。

张某君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裁定合法有效,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应继续执行。张某君不是侵权受益人,受益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君从未签署过涉诉协议。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某豪未到庭应诉,在庭前会议环节,其陈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时张某豪身在外地,不了解具体拆迁情况,亦不了解涉诉协议相关事宜。张某豪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2007年收监,201884日出狱,在出狱后因街道安置问题查出拆迁指标被占用。

 

本院查明

被告张某霞、张某君、张某利与原告张某丽系兄弟姐妹关系,第三人张某豪系张某君之子。张某丽、张某霞和张某豪曾各自分户并居住在原北京市崇文区一号(以下简称涉诉房屋)院内,张某丽和张某霞各自承租一间,院内另有一间自建房,张某豪户口落于该院内。2003年,涉诉房屋所在地区开始拆迁,张某丽与张某霞各自具备一个拆迁指标,因当时无法联络到张某豪,张某霞亦将张某豪的名字进行登记,并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

庭审过程中,张某丽出示200345日张某丽、张某霞、张某利、张某君签署的涉诉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鉴于20033月在拆迁过程中,张某霞已为张某豪办理好自建房补偿款的情况下(柒万元整),因找不到张某豪本人,四人一致同意,张某丽又自己托人使用张某豪的户口,增购为三居室一套(96平方米),同时由张某丽按照《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货币补偿的金额柒万元人民币补偿给张某豪,并由四人共同见证。

自张某丽200345日支付给张某豪柒万元人民币以后,张某丽新购买的回迁房完全由其张某丽本人享有,不另外支付其他任何补偿,而且由张某君、张某利代表张某豪签属(署)本协议,并同意不再以任何方式为张某豪要求张某丽新购买的回迁房产权。本协议经四位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张某丽认为张某霞、张某利、张某君作为张某豪的代理人与张某丽签订上述协议,现张某丽已向张某豪赔偿100万元,张某霞、张某利和张某君应承担涉诉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对此,张某霞、张某利和张某君均不认可涉诉协议系本人所签。为此,张某霞和张某利提起笔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为检材上“张某霞”签名与样本上张某霞签名是同一人书写,张某利(争)签名是同一人书写。张某君虽亦向本院邮寄笔迹鉴定申请,但经本院通知未参加鉴定谈话,亦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拒不提交相关的鉴定对比材料。

另查,2019516日,申请人张某豪与申请人张某丽共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二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1.张某丽向张某豪支付关于张某丽名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其中,扣除张某丽已给付张某豪用于其租房的人民币叁万元整),其余玖拾柒万元人民币在壹年内分叁次付清。2.在张某豪收到张某丽支付的上述全部款项后,双方就张某丽名下,地址位于北京,地址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回迁房题引起的纠纷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张某豪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张某丽及任何第三方就上述回迁房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权、已发生及未发生的收益权、所有权等任何法律主张及财产权益诉求。张某豪如果作出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行为;张某丽有权要求张某豪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补偿款,如果给张某丽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的自愿承担所有赔偿责任。20196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丽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三被告在没有张某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原告签订涉诉协议,该协议因未被张某豪追认,对张某豪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告对于三被告无权代理的行为系明知,故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在他案中自愿赔偿张某豪100万元,应当指出,因涉诉协议原告增购房屋获益较大,原告不应因其过错行为获得额外收益,故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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