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定金与订金问题

2017/01/19 15:05:54 查看25776次 来源:常虎律师

8月4日,济南市民杨先生为买一辆雪弗兰克鲁兹汽车,在雪弗兰鸿发森泉省体育中心店先预交了3000元钱,由于贷款没有审批下来,今天他再次去专卖店要求退款时,店家却说因为公司没有规定,所以不能退钱。

杨先生告诉记者,8月4日,他与朋友一起来到了山东省体育中心西侧的雪弗兰鸿发森泉省体育中心店,准备购买一辆白色的克鲁兹轿车。因为手头的资金确实有限,所以他打算贷款购买这辆汽车,但是销售人员说,如果要买,就要先交一些钱,这样才能保证在贷款办理下来之后马上提车。“我看现场有很多人都交了钱,有的一百,有的二百,我就想反正也要买了,多交一些也没有什么差别,就交上了3000元。”

杨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交上3000元后,店方给了他一个收据。在杨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收据上,记者看到,交款单位是个人的姓名,收款事由写着“克鲁兹、白色”,落款除了有店方的公章之外,还有两位销售人员的姓名。

令杨先生没想到的是,他在办理汽车贷款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银行没有批准他的贷款申请,这让购车的计划泡了汤。今天,杨先生再一次来到雪弗兰鸿发专卖店,要求退还所交的3000元钱,但是店方告诉他,公司没有这个退款的规定,所以这3000元钱是不能退的。

随后,记者联系到雪弗兰鸿发森泉省体育中心店,一位工作人员说,杨先生的确在店里交了3000元钱,但是这个是属于买车的定金,不能退还。“当时杨先生来买车的时候都谈妥了,约定好21日办好贷款提车,我们这边的手续都已经走完了,现在杨先生的贷款出现了问题,公司方面可以出面想办法给他解决。”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常虎告诉记者,在消费中会有“定金”、“订金”一说。“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没有法律效力。

常虎说,目前杨先生的这个收据里并没有写明交钱的缘由,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可认为是对于买车的预付款,这部分款项作为店方是应该退还的。“消费者在遇到交纳定金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这‘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协调,14日下午3点,雪弗兰鸿发森泉省体育中心店的经理联系到大众网记者,让记者转告杨先生,因为销售人员出于卖车的考虑,还是希望杨先生能购买这辆车,所以就想让他多考虑下。“现在这3000元钱是可以退给杨先生的,明天让他到店办理手续即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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