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好的停车费突然要涨5倍!鲍雅芮律师来解决世纪性难题

2018/05/28 15:36:25 查看247次 来源:刘琬琳婚姻律师

  【刘琬琳婚姻家事团队-鲍雅芮律师】:一枚漂亮的海归律师,擅长专业领域:婚姻家庭、妇女儿童维权。

  琬琳团队咨询热线/微信:15827247589

  一直以来,

  大家都把物业与业主的关系,

  调侃为“相爱相杀”互相折磨到白头

  新闻里出现过不少业主们“联动逼宫”的大戏。

  关于物业费和停车费,

  到底多少才合理?

  还有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

  也是一直亟待解决的世纪性难题。

  我所鲍雅芮律师,

  最近接受武汉广播电视台(科技生活频道)的采访时,

  对“车位产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给出了建议~

  【事件回顾】

  家住武汉经济开发区青澳都市尚巢的业主们最近集体投诉,在小区地面车位权属不明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要强行收取业主的停车费用。

  据某位业主所说,当时进来的时候停车费是明码标价60、80元,但现在突然要收取300元,这让他们不好接受。业主们认为地面停车位属于小区的公摊面积,所以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和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用,只能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取泊车管理费。而更让业主们感到不满的是每户业主家中只有一辆车可以享受300块钱每月的停车费用。

  按另一个业主的话说,“如果你第二台车子,就是第一个小时按3块钱,第二个小时就按2块,然后一天20块钱封顶,那么假如说我买了两台车子,我这一台一个月交的话,我享受300块钱一个月,那我第二台车子,我每个月就600块钱,你说业主接不接受得了。”

  但去问小区物业管理经理的时候,她表示价格是合理的,至于地面停车位的产权问题,她表示不清楚。记者继续追问武汉经济开发区物业科科长,对方也回答,目前产权归属无法确认,也曾给业主们开过很多次协调会。

  但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可以协调的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车位产权有争议,该如何取证?

  【鲍雅芮律师接受采访】

  鲍雅芮律师:根据国家《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业主持小区业主委员会介绍信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业主本人持房产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国土房管部门、规划部门规划档案查询点,查询小区档案。

  业主首先可以查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小区项目《合同书》上是否有地产商单独出资购地建设停车场的明确约定。这也是鉴别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的一个基本条件。如果地产商在《合同书》中没有单独出资购地建设属自己“专有部分”的停车场的明确约定,也就不可能拥有停车场的“专有”产权。小区停车场用地同主体房屋建筑是一个整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小区规划红线内土地将随着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出售转让而自然转移,小区土地及地上业主专有部分外的附属公共配套建筑物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其次,业主可以查阅《建筑规划许可证》,查阅地产商在小区规划报建中,是否明确单独规划报建属地产商“专有部分”的停车场。一般小区停车场都是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的,从购地、规划、建设都是作为小区一个整体项目来规划建设,其土地、建设成本纳入整体项目建设总投资核算,地产商卖房时将其所有支出计入成本,摊分计入房价内,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价格,而且还包括相应土地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如果地产商在规划报建中没有单独立项出资规划报建属地产商“专有部分”的停车场,该小区停车场便是属于公共配套建设项目,小区停车场同主体房屋建筑是一个整体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停车场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最后,业主可以查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每一个小区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一系列的整体检测、验收工作。上面会明确标明停车位是否“计入容积率面积”,即车位是否是小区公共使用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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