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2018/05/28 17:48:15 查看177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基数×补偿月份数。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月工资基数和补偿月份数的计算方法。

  月工资基数的怎样计算?

  1.原则:月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上限: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3.下限: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正常出勤:劳动者病假、工伤、女工孕期、产假期等属于非正常出勤,这期间的工资不能作为月工资基数计算的依据,应当将非常正常出勤月份和相应的工资剔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

  5.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可以理解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全部货币。

  工资范围包括城镇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括城镇社会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和加班工资。可以表达为:

  工资=基本工资+各种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提成奖金、节日奖金、季度奖、年终奖……)+津贴(伙食补贴、通讯费补贴、交通费补贴……)+城镇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加班工资。

  补偿月份数怎样计算?

  1.原则: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是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2.上限: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月份数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月份数按照“1.原则”的规则计算,不受12个月的限制。

  举例说明:

  甲在A单位工作3年7个月,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3年部分为3个月经济补偿金,剩余7个月已经超过半年,应当按照1年计算。因此,甲的经济补偿为4个月。

  乙在B单位工作2年1个月,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2年部分为2个月经济补偿金,剩余1个月不满半年,应当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因此,乙的经济补偿2.5个月。

  丙在C单位工作13年,月工资人民币2万元。由于丙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2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丙的经济补偿金为12个月。

  丁从2005年1月1日进入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由于跨越2008年1月1日,因此丁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丁的经济补偿为2个月。

  劳资纠纷是我们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困扰,可以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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