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村民申请信息公开被收15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这几点必须要知道!

2021/11/24 16:42:34 查看2528次 来源: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被拆迁人维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往往能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发现拆迁方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以此来帮助被拆迁人更好地进行维权。

 

家住济南的李先生就因为无法顺利申请信息公开,让自己的维权之路寸步难行,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去年3月份,李先生向街道办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能公开同村所有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信息,来作为向法院申诉提交的证据。在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得到“认定申请信息属于政府公开范围”的前提下,街道办长达半年均未作出任何答复。

 

此后经过几番周折,李先生收到了来自街道办的一张收费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李先生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若李先生要打印4000页的公开信息材料,需要支付154700万的信息处理费,且20日内不交钱,则视为放弃。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把这一定义放置到拆迁这个情境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拆迁之前,要向被拆迁人公开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的范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等等。

 

政府应不应该主动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所以,有关房屋拆迁的相关文件和信息都应该依法主动进行公开,如果政府并未主动将这些信息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申请进行公开。

 

如何申请信息公开?有没有时间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拆迁人想要申请信息公开并不受到时间的限制,反而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要延长答复时间的,延长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在新闻案例中,李先生向街道办申请信息公开,街道办长达半年时间均为作出任何回复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五)项规定: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如果被申请部门不公开信息怎么办?不知道如何申请信息公开怎么办?不知道政府信息公开要公开哪些内容?......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朋友,不知道自己到底应当怎么做才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律师教给大家这招维权的秘密武器——“信息公开申请”,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在维权过程中灵活运用,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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