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拒收复核申请,省住建厅未及时查处被判违法

2021/11/25 13:03:39 查看2175次 来源:黄艳律师

/黄艳、刘天慧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刘先生的家位于泰州市主干道边上,可谓“黄金地段”。2005年,刘先生便将房屋注册成了旅馆进行经营。2016年6月1日,区政府作出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将老城区最后这块“黄金地段”纳入了征收范围。刘先生一家,从此开始了“征收苦旅”。

2016年7月10日,评估公司向先生及其家属作出了X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估价师是张某、杨某。2016年7月16日,先生接收报告后,发现报告中关于“住改非”、房屋是否沿街、是否存在地大于房等方面的内容均存在重大差错,于是在2016年7月22日这一天向评估公司提交了《房屋评估异议申请书》。

2016年7月27日,评估公司向刘先生送达《通知》,告知拟于2016年7月28日进行实地勘察、复核,并对刘先生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

2016年7月29日下午,评估公司向刘先生家属送来一份新的评估报告——Y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但并未进行实地勘察、复核、解释等工作。而新评估报告的估价师仍然是张某、杨某。

2016年7月30日,刘先生家属收到评估公司快递的《复核结果告知书》,称“决定维持原评估报告(Y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甚是“乌龙”。先生意识到自己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于是在2016年8月委托了黄艳律师代理。

2016年8月3日,黄艳律师指导刘先生向评估公司邮寄《不服Y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的复核申请》,但是被对方拒收退回;2016年8月5日,先生再次向评估公司邮寄前述复核申请材料,但后者再次拒收退回。

20168月12日,黄律师指导先生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寄了《房地产价格评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请求住建厅依法查处评估公司拒不履行复核义务的违法估价行为。然而,刘先生等来等去也没有等到省住建厅的处理结果。

黄艳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的权利,评估公司有复核的义务。现评估公司两次退回刘先生的复核申请,实则是规避复核义务。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评估公司的违法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因此,江苏省住建厅未在2个月的通行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及答复,属于违法行政不作为。据此,黄律师指导先生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江苏省住建厅履行查处职责。因江苏省住建厅在诉讼阶段补作了答复,2017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住建厅未及时对先生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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