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给配偶,能撤回吗?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给子女,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2021/11/26 17:07:55 查看2355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赠与来处理。

 

由此,我们得出两点:

 

1、在双方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在没有办理公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2、在双方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房产归双方共有,在没有办理公证手续,也没有办理房产假名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将婚前一方的房产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给另一方或者约定为共有,是一种赠与行为,这个需要和婚姻财产约定区别开。

 

民法典第1065条是对婚姻财产约定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其中,没有包括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建议大家在签协议时,可以从这几方面区分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赠与:

 

1、婚姻财产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合意,赠与是当方面的行为。

 

2、处分对方不同,婚内财产协议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处分的是一方个人财产。

 

3、交付方式不同,撤销方式也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变更登记,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作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作为受赠一方,如果想完成赠与这个动作,在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办理公证或者变更手续。

 

婚姻律师李晓娟,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只办理婚姻案件。

擅长: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分家析产、协议起草。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给子女,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很多夫妻会选择和平分手,在写离婚协议书时将夫妻共同房产给孩子,以达成离婚的目的。

 

但离婚后,开始后悔将房子给孩子,孩子抚养权给对方,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那么,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从道德上来讲,这种在离婚协议中虚假承诺,事后离婚了又反悔的行为,属于一种不诚信的表现,不值得提倡。

 

在法律方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

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

见,法律上也不支持夫妻一方的任意撤销。

 

杭州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同,一般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

己的财产无条件赠与给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任何代价或者承担任何义务。

 

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涉及

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这些方面之间相互绑定,形成一个整体,并这其中带有感情因素和人身关

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任何一方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现在大部分法院的审判观点都倾向于不能撤销,但为了避免纠纷,如果想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给子女,

杭州离婚律师建议最好去公证处做公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去做过户变更手续,以避免节外生枝,引出法律争议。

 

婚姻律师李晓娟,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只办理婚姻案件。

擅长: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分家析产、协议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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