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18:28:37 查看3214次 来源:陈帅律师
当前,“离婚不离家”的现象普遍存在,原因包括很多,住房条件的限制、照顾孩子情绪、感情的羁绊等等,林林总总。
不论是当事人自愿也好、无奈也罢,从法律角度分析,“离婚不离家”的风险是很大的。
一、“离婚不离家”会导致男女双方财产界限难以厘清,造成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形同虚设。
男女双方无论是协议还是诉讼,在解除婚姻关系后还在一起生活,仍在同一屋檐下居住,有可能导致双方之前在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在判决书中有关财产分割判项无法很好的执行和落实,极有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财产难免发生混同,例如收入仍存在一张存折里、仍使用同一台家电、仍使用同一辆汽车等等,那么在之前的协议或者判决里已经就这些财产进行了分割,所有权已有归属,而后却仍共同使用,很有可能再次产生纠纷,导致财产界限仍就无法厘清,婚姻不在,烦恼仍在。
二、“离婚不离家”对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财产收益,有重大影响。
“离婚不离家”在法律上应视为同居关系,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迥然不同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能再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即有证据证明是一方财产的,则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没有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推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这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影响是极其重大的。而绝大多数当事人不会意识到这一点,想当然的会认为离婚后尽管仍在同一屋檐下,但取得的财产理所当然的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因此,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如果双方有争议,对主张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一方,举证义务是很重的,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则会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显然,这对取得财产一方是明显不利的。举例说明,如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后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而如果一方在与对方同居期间产生了经营性收益,除非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一方的经营性收入,否则就要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
通过上述分析,“离婚不离家”对财产关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三、“离婚不离家”容易产生新的矛盾。
上述两点是就“离婚不离家”对财产方面的影响谈及了笔者的拙见,那么其他方面是不是会有风险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给付、探望权问题、对待对方家人的态度问题等等,都有可能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从古至今,夫妻离婚后,大多数人会形同陌路,视对方为“眼中钉、肉中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仍居住在一起,则很有可能还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和冲突,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离婚不离家”总体来看风险是比较大的,建议广大当事人审慎对待,如果确因住房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分开,那么建议双方在离婚后要签署一份有关财产方面或者其他方面的协议,将双方今后有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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