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未通知保险人,因故产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2018/06/04 11:57:16 查看289次 来源:王鹏律师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何止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作通知,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赔偿金与保险费之间是对价关系,保险人将被保险人车辆分为家庭自用车辆和营运车辆,并且设立不同保险费标准,营运车辆所要交纳保险费是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之多,原因在于,相比较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相对较大,这是符合保险公司的预判的,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的风险小,支付的保险费低;营运车辆风险高,支付的保险费高,用家庭自用车辆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按照之前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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