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8 16:30:55 查看202次 来源:黄艳律师
文/李晶宁
导读: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确认公民知情权的结果,是与知情权相对应的政府的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了主动公开范围、规范了依申请公开程序、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但实践中申请人经常会遇到政府办理人员告知“所申请信息描述不清楚”要求补正的情况。那么信息公开详细内容到底应该如何描述?描述内容的准确性应达到何种程度?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同探索……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通常,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有一定信息基础的,往往是在了解到某一项目、事项、活动或者政策后,为进一步了解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而为。申请人根据现有信息掌握程度又可分两类:1.明确知晓所申请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及制作机关,明确想要获取该文件具体内容;2.仅知道大体背景信息如某拆迁项目名称,但对其中具体的某一环节信息如立项文件并不清楚,未可知其文号。根据实践经验来看,后者居多,并且,这类申请人所面临的情况是信息半透明状态,仅知道有一个大的项目背景,而对具体细节文件有无、谁制作谁保存、能否公开这些问题甚至均处于不了解的状态,只能通过“其他信息描述”来表达所申请内容。
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知,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作的内容描述,应是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尽量特定化、具体化,以便使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如果过于笼统,无法具体指向某一特定文件,那么将降低政府办事效率,使其工作变得冗杂,甚至最后既得不到答复又耽误时间精力。
【最高法判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程度】
无独有偶,此类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频频发生,也有不少申请人在得不到满意答复后通过诉讼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的再审案件(2020)最高法行申1453号行政裁定书(可插入链接阅读原文)中也明确了态度:
1. 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 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作的内容描述,应是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尽量特定化、具体化,以便使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希望获得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政府机关检索的工作量,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
该案件中,申请人家房屋被纳入一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于是申请人便向莲池区政府申请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关于乌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所有”信息。该申请并未指向具体、明确的政府信息。在此情况下,莲池区政府依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并在申请人提交《补正说明》表示其“提出的申请简单明确,任何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都能理解申请人的意思”的情况下,视为再审申请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政府处理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时,最高法亦认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政府机关检索的工作量,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于是驳回再审申请。
由此,我们可以汲取经验教训,总结如何申请政府信息: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此案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大家申请前,可以做做功课,了解一下棚改项目需要的手续、程序,如项目立项程序,立项是一种特别的行政许可,特指建设项目已经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批准同意,是项目前期工作的一部分。那么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如各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审批文件;又如,项目施工需要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那么可以了解当地相应办理机关,申请前述许可证相关信息。这样一来亦是遵循法律规定的“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从而提高申请成功率。
2.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此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给广大申请人一提醒与警示,2021年起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很有可能是有高成本的,要慎重申请,准确申请,能够知道文件名称、文书号的,便尽量提供相应名称文书号以方便政府检索工作,能够知道哪些信息有用,哪些信息毋须申请的,尽量指向特定所需有效信息,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精力财力投入。
总的来说,信息公开看似是十分接地气,十分简单易行使的一项权利,但仍然需要认真、谨慎对待,否则动辄即是长时间的时间精力消耗与金钱财力投入,若申请来的信息还无法发挥效用,那无异于竹篮打水,对真正需要掌握信息捍卫权利的朋友来讲,这些高成本的投入都十分令人惋惜。所以,这也让我们不禁思考,若有专业律师帮助大家事半功倍,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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