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3个典型案例

2021/11/29 16:43:44 查看1051次 来源:林日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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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海淀法院召开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立足教育资源富集的区位优势和案件高发态势,介绍近三年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六例,案例涉及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学费退还、“保过”协议等问题,以司法裁判向公众提供教育合同领域维权指导,助推区内教育培训行业有序发展。

近年来,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育投资的火爆催生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也日趋多样化。海淀区作为科研、教育、文化大区,不仅科研院所、高校云集,而且教育培训资源十分丰富,但在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大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

据统计,2017-2019年,海淀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1329件,审结1246件。其中2017年全年共受理375件,审结311件;2018年全年共受理360件,同比下降百分之4,审结389件,同比增长百分之25.08;2019年全年共受理594件,同比增长百分之65,审结546件,同比增长百分之40.36。总体而言,海淀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收案数量及结案数量均呈增长趋势。

通过对近三年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梳理,可总结出海淀区近三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如下特点:

(一)群体性纠纷多发。导致这一情况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教育培训机构由于资金链断裂,不得不停止服务或变更服务地址,学生或家长因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付费合同引发的纠纷占比较高。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以承诺不达培训目的可以全额退费作为营销策略,吸引培训对象一次性大量购入培训课程或购买培训服务。但在费用收取后,或者因为培训机构自身原因(如资金短缺、租赁场地变更等)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因为培训对象原因(如低龄学员无法接受培训内容并坚持上课),导致合同实际履行不能,从而引发纠纷。甚至有的培训机构恶意套取预付费用,在收费后突然撤离,踪迹难寻,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事实查明存在新的困难。由于目前数字支付方式的普遍应用,在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扫码支付学费。部分消费者由于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足,付款之后往往不索要正式收据或发票,或者索要之后不长期留存付款凭证,导致交费事实的核实以及合同主体的认定存在困难。加之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规避法律,常以宣传的称谓而非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并通过私人账号收取培训费,之后一旦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将导致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性质认定的困难。

后文选取了六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和维权指导。

案例一、案例二涉及到变更合同内容的问题,在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教育机构或消费者一方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的内容需经双方同意,并留存相关证据。案例一中教育机构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变更上课时间、上课方式,此类变更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接受约定的培训内容、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从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承担退费、赔偿损失等责任。案例二中涉及到因消费者原因要求顺延课时期限的问题,在本案中消费者称其曾多次与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并获得长时间停卡服务,但最终因其无法证明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而导致败诉结果。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应对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不盲目相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如协商变更合同内容需留存相应证据,降低交易风险。

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均涉及退还学费的问题,从海淀法院受理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来看,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在该类案件中占较大比例。

案例三系消费者报名后因个人原因不想参加培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课退款的时间,并约定正式开课后不予退款。本案中的当事人申请退款时间系在正式开课之后,故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充分知晓合同中有关退款规则、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与权利行使有关的条款内容,避免因错误理解或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四涉及目前教育培训市场上较为热门的“不过全退”协议,该类协议通常针对某一专业化考试,教育机构提供专门辅导,学员经过培训后参加考试,如没有通过考试则可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全部培训费。这类“保过班”通常费用较高,但由于消费者存在“即便考不过也没有经济损失”的心理,故仍然有很大的市场。为避免交纳高额学费后培训机构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此类“保过班”时应严格审核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认真了解机构的教学水平及合同中约定的退款条件,理性选择是否购买。此外,尤其值得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即便因未通过考试取得了全额退款,在备考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也应予以慎重考量。

案例五中的培训机构在我院共涉及两百余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绝大部分原告起诉时该培训机构已经人去楼空,在培训机构停止服务之前曾进行过购课优惠宣传,很多学生家长已提前交纳了大量预付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大量消费者是通过微信朋友圈推荐或者培训机构老师推荐的方式参加的课程,且学费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交纳至个人账户。此类报名及交费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故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机构资质和经营情况,避免一次性大量购入课程,报名、签订合同、交费等过程均应尽量规范化。

案例六中所涉及的培训机构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自身的固定资产和教学资源转让给第三方,并借此主张不再承担合同义务。遇到此类问题应首先明确双方在合同中对转让是否有相关限制性约定,进而判断培训机构自行转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影响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很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通常都是格式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除关注课程内容、上课方式、购课费用等主要条款外,还应仔细阅读是否有权利义务转让的限制性约定。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对合同条款不够重视、对资质审查不够严格,缺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等问题。希望通过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让消费者对与教育培训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和市场交易风险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在纠纷产生后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方式,学员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教育培训机构在履行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时,自行改变教育培训的内容、合同履行方式,且相关变更对学员接受培训、实现合同目的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学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培训费用。

案情概要

2016年7月,翟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IE-LAB会员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参加该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班。《协议》约定:培训费用35 000元;培训机构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提供专业的学习场所、实验场所用于开展学习;授课形式为“面授+实验”。《协议》签订后,翟某支付培训费20 000元。

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对授课时间作出了改变,包括:授课老师未按事先制定的授课时间表为学员上课、取消授课,甚至长期停课等。对于上述改变,授课老师有的未说明原因,有的给出的原因并不充分合理。不仅如此,培训机构还改变了授课方式,将“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在“网上讨论”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学员对此表示不同意。后培训机构要求学员签署免责协议,并表示如不签署,将会对课程的深浅度和线下操作进行调整。翟某不同意签署,其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已交纳的培训费,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与培训机构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频繁对上课时间进行调整,且调整理由多为授课老师的个人原因;在未经全体学员同意的情况下,将高级课程的授课形式由“线下面授”改为“阶段性线上授课”;因学员未签订免责协议而调整课程。培训机构的上述违约行为会对学员的学习产生严重影响,已构成对其主要义务的不履行。现翟某要求解除《协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培训机构未就其有效上课次数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翟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IE-LAB会员培训协议》,培训机构退还翟某培训费20 0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翟某与培训机构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全面履行其培训义务,不得单方改变。其在未经学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方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提请广大学员注意的是,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培训机构通常会以如下几种方式对原合同履行内容进行变更:

第一,直接予以改变,且不就改变原因向接受培训的学员作出任何解释。

第二,无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将部分学员的同意视为全体学员的意见,并以部分学员的意见作为改变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依据。

第三,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为学员设置义务。如本案中要求学员另行签署《免责协议》,如不签署,则以此为据改变培训内容。

应当说,培训机构不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都属于违约,一旦这种违约达到致使学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后果,例如无法得到应有的培训内容、无法实现预期的培训效果等,学员都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出退费、赔偿损失等诉求。

实践中,培训机构所提供的培训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学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可能性极小,故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法官建议: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要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不要只对培训价格、培训机构对培训效果的承诺等条款予以关注。对于实际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的资质以及培训地点等内容也应予以充分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一时间了解培训机构是否自行对培训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变更。

其次,当培训机构出现自行变更培训义务内容时,应当及时与机构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效且培训机构的变更构成对学员权利的实质性影响,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生效后并非不能修改,但修改应当建立在每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学员们虽在一个班里一起接受相同的培训内容,但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是与每个学员逐一商谈进行的,故如要对合同进行修改,也应当采用逐一协商的方式。对于不同意修改的学员要按原合同履行,如原合同因培训机构的原因确系无法履行,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培训机构以部分学员的同意作为其改变培训义务内容的理由,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二:合同有效期届满后请求退费,学员起诉培训机构被驳



在选择和购买教育培训服务时,通过订立书面合同,对重要的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不仅能更好地约束双方行为、保障自身权益,也能为将来的纠纷解决提供充分依据。故对于消费者而言,不盲目相信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关注合同重要条款的内容、必要时及时变更合同或依法解除合同、不贪图便宜购买自己不需要的课程等,都有助于减少教育培训服务的交易风险,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案情概要

岳某于2014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早教中心的早教课时包96课时,2018年春节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早教中心门店停止营业,后经拨打门店门口通知上显示的电话时,工作人员答复,其课时包2016年就过期失效了,不再赔偿。岳某认为,2014年10月其购买课时包时早教中心没有强调过课时失效的问题,课时失效的条款极其不明显地印在协议背面,没有人提示根本不会注意到。之后其曾在2015年至2017年先后办理过停卡手续(打电话告知工作人员即可),停卡时间约为17个月左右。在问到有效期的问题时,门店工作人员说有效期不用在意,到期后会督促顾客使用完所有课时,而且第一个孩子用不完的课时第二个孩子可以继续使用。故早教中心现在不予退费,没有充分理由。在多次与早教中心交涉无果后,岳某无奈将早教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剩余课时费12 444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早教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必须在协议规定期内完成所有课程,一旦课程有效期截止,未结束课程将失效,且协议不得转让,在没有乙方的书面同意下,不得由协议规定以外的其它人完成此协议内的课程。岳某虽主张早教中心工作人员承诺协议可由第二个孩子继续使用,且无需延期,但其未就该承诺内容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在岳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12月份确实在早教中心上过课的情况下,本院对岳某所提交网页截图上显示的截止日期予以认可,也即本案协议的截止日期经顺延后为2017年10月31日。现岳某在合同期限届满后要求早教中心退还其未上课时的课时费之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而生,培训内容、合同种类花样繁多。面对多样的选择,一些消费者未能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盲目选择课程,并盲目听信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和宣传,最终让自己承受了交易风险。为避免产生因合同履行障碍引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建议家长们在与教育培训机构订立合同时,务必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重要的合同条款不能遗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因此,不管是从事前约束行为的角度,还是从事后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合同在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地位都不容忽视。对于教育培训合同而言,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必须要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培训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场所、培训所要达到的目的、培训是否附有期限等等。在如今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都采用格式条款或格式文本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对上述内容一定要仔细审核,如果存在缺失或者相关约定明显不利于己方,那么应当主动提出并坚持要求修改。只有写入合同、进行了明确约定的内容,日后才能成为行使权利的有利保障。

第二,当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情况时,应及时通过变更协议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方式,避免自身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实践中,各种客观情况的出现可能导致接受培训一方不能再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比如说:居住地址的迁移、突发重大疾病、学习需求发生重大改变等等。此时,接受培训一方应及时与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沟通协商,或者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延长培训期间、改变培训地点、更换培训内容;或者通过解除合同,退还部分培训费用。切忌不要盲目相信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保证,任何对合同履行内容的变更都应当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进行。

第三,自身需求最重要,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教育培训也是一种服务,因此选择服务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需求第一”。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有七天无条件退货的保障,也不是所有的服务都能够不满意随时退。因此,选择之前一定慎重考虑,培训内容是否确实为自身的实际需要。此外,现在很多培训机构通过办卡优惠、赠送课时、买一送一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多购买服务、多交纳费用。但一旦遭遇经营困难或资金断裂,很可能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一走了之。故为防止因培训机构突然倒闭、被迫更换经营场址带来的维权困境和维权成本,建议家长们对于确实需要的课程也可以尝试“少量多次购买”的方法,也许学习成本会稍微大一些,但省去了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第四,对于附期限的合同,务必重视履行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如果与教育培训机构订立的合同中附有履行期限的约定,那么消费者一定要对该期限给予特别的重视,务必在期限届满前行使相应的权利、完成培训内容,否则期限届满后未完成的课程或者未享受的服务将面临无法主张退费的风险。

案例三:开课后无故退学,学员起诉培训机构退款被驳



退费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问题,而对于退费条款往往会在合同中有所体现。考虑到教育培训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故学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充分审阅合同条款,必要时及时协商修改,避免后续出现退费难的问题。

案情概要

2016年11月15日,李某(乙方)与某培训机构(甲方)签订《培训及服务协议》,约定李某报名参加UID培训课程,学习时间自2016年12月起,学费19 800元。该协议第四条入学须知约定,在正式开课前,乙方可以试听所报培训内容的相关课程,乙方在正式开课前因故不能参加培训,提前一周可办理退款手续;正式开课后,乙方如提出退学,不管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

后,李某不想参加培训课程,故委托律师于2017年2月23日向培训机构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对此,培训机构回复称李某已经于2017年1月12日开始上课,并在上课学员名单中进行了签名确认,故不同意李某的退款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费。案件审理中,培训机构出示了李某的听课记录以及与李某的电话录音,显示李某确实在上课名单中签名,并认可自己已经是正式学员。培训机构认为,李某是在正式开课后提出退学的,故按照协议约定一律不予退款;李某则提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自己并没有逐条审阅合同条款,也没有注意该协议第四条的内容。

裁判理由

李某与培训机构自愿签署《培训及服务协议》,该协议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执行。按照该协议第四条可以确定,在正式开课前,李某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但在正式开课后,不管任何原因一律不予退款。换言之,李某在正式开课之后不再享有随时申请退费的权利。李某提出其签合同时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培训机构出示的证据,可以确定培训机构已经开课,并且李某已经开始上课,故李某在开始上课后又要求退款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退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类网络培训平台应运而生。相比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网络培训平台在时效性、便捷性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已经成为很多学员接受培训、学习技能,进行“再充电”的常用方式。但学员们在享受网络培训便利的同时,也应当对自身权利的行使苛以更严格的责任和注意义务。对此,法官就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对广大学员作出以下提示:

第一,订立合同前充分、全面了解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合同标的、义务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其中,合同标的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就是指培训服务的内容。因此,学员们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前一定要对自己的培训需求有清晰的认识,根据自求需求精准选择教育培训机构,以达到所追求的学习目的。避免因盲目选择、盲目缔约导致后续合同履行动力不足,并引发退费、退学纠纷。本案中,李某正是因为对自身培训需求没有清晰的认识,导致直到上课后才发现培训内容与自身需求不符,从而要求退学,最终蒙受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第二,目前教育培训领域常见的退款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一旦上课后,可以选择退学但不退款(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二是进入培训后,课程未过半,可以退学并退一半学费;三是进入培训后,课程过半,可以退学但不退款。不管哪一种退款模式,相关约定在合同中一般都会有所体现。在此要提醒学员的是,鉴于目前市场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大部分都是格式合同,而签字的效力在于确认和认可,故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学员在签署合同时切忌心急,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内容,评估风险。如果认为退款模式不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与培训机构进行协商,且一定要将协商后的方案写入正式合同文本,不要轻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避免后续遭遇退学费和退费难的问题。本案中,李某未充分理解和关注退款条件的约定,在自身已不符合退款条件的情况下,仍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不仅支出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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