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9 17:00:09 查看2369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有观点认为,房产登记在出资父母房子女的名下,就相当于想社会公示房产的所有权人仅仅是己方子女,
申请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呈现,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出资父母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李律师认为,这种观点与民法典关于婚后父母出资问题的立法本意相违背。
和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倒是有点异曲同工。
通过对民法典体系的梳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而且,通过梳理民法典相关规定可见,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但书”条款有且只有一个,
即同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在不考虑出资额的前提下,
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不能简单视为房产为仅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该出资款可视情况按夫妻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处理原则认定。
此外,对于父母全额出资且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应视为对赠与合同的实际履行,
认定房屋产权仅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裁决房产归父母出资一方的子女所有。
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吗?
如果债务被依法定性为结婚后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
债务也要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法律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书中将所有债务都给了一方,
另外一方就可以无债一身轻,“逍遥法外”。所以,“假离婚”并不能避免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小明和小红原是夫妻,小明在2020年7月份借钱用于共同生活,
2020年10月份小明和小红离婚,并约定了财产给小红,债务给小明,且小明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
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小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小红以离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但该借款是离婚以前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在离婚时小明没有分得任何共同财产,
还承担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协议对债权人没有约束。最后法院判决,小红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夫妻为逃避债务紧急办理假离婚,
大家要谨慎对待,不要到最后,债务没有躲得了,这个婚姻也回不去了。
包括夫妻财产约定也是如此,虽然签字即可生效;但仅仅是内部生效,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夫妻之间的约定要对债权人生效,必须在举债时,明确告知债权人夫妻财产约定中关于债务承担的内
容。债权人知道你们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还借钱给你,那么以后债权人只能向举债人主张债务偿还问题,
而不能想其配偶主张,这样才能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而逃避债务这个功能,假离婚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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