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将何去何从?

2021/11/29 17:54:32 查看1164次 来源:李威圻律师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债权人在起诉时,只起诉夫妻一方,法院也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判阶段既没有认定也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债权人在执行时,常常要求执行法官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那么,能否追加未被判决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呢?

2016年12月之前,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理解与做法不尽相同。如北京高院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告知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江苏高院和上海高院则认为,执行机构有权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浙江高院又认为执行机构无需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财产。

在学术和实践领域关于对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所持理由大致如下:

(一)反对者理由

1、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而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无规定可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2、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对此不予审查认定。而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实质上要将涉案债务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要认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偿还,这违反了审执分离原则。

3、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配偶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债权人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预防和救济。比如,签订借贷等相关合同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另行提起诉讼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等。

(二)支持者理由

1、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若不能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到其配偶名下,势必给执行造成更大困难。

2、由于部分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不足,对于其签订合同时要求合同相对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做到事先法律风险预防略显苛刻。

3、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省去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诉讼以取得执行依据的必要,减少当事人讼累。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终结了实务中的差异化理解,规定了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统一化要求。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是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似乎给该问题的讨论划上了一个休止符。然而,纵观当下司法实践,各法院表现出了两种运行模式:一是法院不能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维护其权益;二是法院虽不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直接执行其名下财产。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形式上均符合《规定》、实质上却相悖。说明实践中的做法将最高法院不予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打了折扣,也反映出最高法院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需求。

在缺乏法定授权依据的情况下,不应当提倡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普遍适用。但是,允许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在实务中似乎已迫在眉睫。此问题的解决需要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对此,作者认为法院可以在执行阶段对被执行债务的性质进行认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追加配偶前可以通过与审判人员合作的方式公开举行听证程序,对实体事项进行实质审查,赋予相关主体以参与权及辩论权。还应充分保障配偶的异议权,赋予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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