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能否被推翻?

2021/12/01 10:20:38 查看3516次 来源:彭萍律师

      交管部门所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确定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其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认定书所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责任认定明显不当,可予以纠正。 

《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执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法》第22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保险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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