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此,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伤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后,能够再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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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5:59 查看5243次 来源:张颖律师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此,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伤残或死亡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后,能够再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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