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3 21:08:57 查看1988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网上热传的一段视频显示:安徽芜湖一名外卖人员,疑在电梯间内往顾客的餐盒里小便,当天值班保安发现异常,并于当晚告知住户,但住户称“已将外卖吃掉”,12月1日晚,安徽芜湖警方将该外卖员被行政拘留14天。
视频中,6楼电梯门开启后,外卖员观察下四周发现无人后,继续将身子朝向地上的外卖,并按下24楼的电梯。按下电梯按钮后,他用手提着裤子蹲了下来。几秒钟后,外卖员将装有外卖的袋子提了起来,双手捧着将盒子里的外卖摇匀,并用鼻子闻了闻,之后走出电梯。
业主:再也不点外卖了,当天值班保安发现异常,并于当晚告知住户,但住户“已将外卖吃掉”。在朋友圈内,该业主表示再也不点外卖了。
这一次行为,让他接受的惩罚,不再是差评,而是长达两个星期的拘留。一个差评带来的损失,现在却需要加倍来偿还。在这件事情中,似乎并没有赢家,外卖员和顾客,双方都受到了伤害。
外卖员这样一个做法,也难怪顾客会给差评。在送外卖过程中,鲜有人能够做到零差评,一些恶意差评的人,总是会出现,可这不应该成为报复顾客的理由。
那么,在劳动法上,我们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首先来说,用人单位对于这种情形,是可以对这名外卖员进行开除处理的。因为这名外卖员的行为,在网上掀起了这么大的风浪,上了热搜,给用人单位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这会让点外卖的人越来越少,或者会导致以后餐饮业在外卖餐盒上增加不少的成本,来规避外卖员打开餐盒。这句外卖员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失职了。他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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