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解析

2021/12/09 11:07:02 查看18941次 来源:缪建林律师

我国《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解析

作者:缪建林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条件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其中孤寡、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为了应对以上问题,在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来破解目前的养老困境,以求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的。其内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1、我国《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沿革。

早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后来的《民法总则》将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成年人,而不仅仅针对老年人,成年人都可以在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它个人、组织中协商选定自己的监护人。

后来发展到我国以法典的形式将意定监护制度纳入民法体系,《民法典》中的该制度还是沿用《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两部法律之间的意定监护制度的表述几乎没有什么差异。将意定监护制度引入《民法典》,彰显出国家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2、我国意见监护制度如何适用。

适用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行选定监护人,但目前的孤寡、失独老人更迫切需要“意定监护”,这也正符合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本意和宗旨。

监护人选定范围:理论上,《民法典》将意定监护的监护人扩大到任何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自然人与组织。但是,选择监护人一定要谨慎,老年人在选择监护人的时候,最好选择能力健全、品行良好并且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或本人可以信赖的个人、组织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职责主要体现在人身监护以及财产监护两个方面。人身监护方面可以从身体照管与护理、出行交通安排以及被监护人身故后事处理等其他事宜,财产监护主要体现在保管财产、处理保险事物等方面。

意定监护需要的手续:《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协议方式确定,如果仅口头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书面的协议或者授权委托书,即可约定无偿也可以约定有偿监护。如果想让协议更具有安全性与公示性,可以到各地的公证处予以公证,目前各地公证处均开展了协助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业务,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只有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该意定监护人才开始行使监护职责,至于如何判断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具体的医学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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