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

2021/12/13 14:48:57 查看19864次 来源:田婷律师

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然而,被告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法院是否履行了释明义务为前提。如果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即使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但举证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法院履行了释明义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没有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法院的释明义务没有履行,被告并不知晓不出庭举证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有的同志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举证期限或者法院是否规定了举证期限为前提。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是以举证期限规定为理论基石的。如果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中也规定了举证期限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但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因法院未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供证据。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必须对当前举证通知书送达的情况及《证据规定》中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加以剖析。

对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未送达举证通知书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对法院的缺席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无论被告是否提供证据材料,二审法院均可以以一审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

    2、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不论举证通知书中是否规定举证期限,法院已经履行释明义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对法院的缺席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提供了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提供的证据材料属于新证据的,按照新证据处理;如果不属于新证据的,则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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