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经营性收益

2018/06/15 16:44:13 查看69337次 来源:陈帅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那么,三者是如何界定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1、孳息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理论,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苹果树长出的苹果,草原长出的牧草等。法定孳息,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

  2、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个东西,就是非人为的增值。对于房屋的自然增值来说,主要指房屋在未来一段时间后的房屋价格的上涨。房屋的人为增值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及改造、改建、重建和添加等而带来的房屋价格的上涨。前者属于个人财产,后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举几个详细的例子,以便更形象的说明该问题。例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3000元,那么这3000元的租金就是孳息。租金上涨的话,属于自然增值,即使结了婚,这每月3000元或更多的租金也一样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公司,婚后这个公司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投资经营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一方个人所有。再如,婚前个人存款,每年有固定的银行利息,这就是孳息;婚前一方购有房屋,婚后房价飙升,升值部分就是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

  关于房屋租金,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即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的租金应属于经营性收益,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这样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在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相应的修缮或者说另一方在婚后对该房屋有相应的贡献,从而导致房屋增值,继而对外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才构成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登记以后,一方婚前房屋没有变化,继而对外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应属于该房屋产生的孳息,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应无异议。

  3、投资经营性收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其所获得的收益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行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投资行为包含了一方或双方投入的时间、精力、劳动等因素,包含了夫妻的共同贡献,属于主动增值收益,故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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