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也是员工,不签劳动合同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2018/06/23 10:26:25 查看393次 来源:张晓燕律师

  陈某某在大连一家科技公司工作7个月后被辞退,由于公司没有与她签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她被无故辞退时不但没有经济补偿金,甚至连失业保险金也没法领取。

  陈某某跟单位理论,单位竟称她是公司临时雇佣的钟点工,所以单位有权随时解雇她,并不给任何补偿。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近日,沙河口区劳动仲裁作出裁决,责令某科技公司给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同时还裁决某科技公司给付陈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6250元。

  陈某某是一名外来打工妹,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网络应聘到某科技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为2500元,单位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她交纳保险。2018年2月1日公司无故解聘了她。

  陈某某认为自己在单位工伤期间没有过错,单位不能说让她来就来,让她走就走,保险不给交,走时连一点补偿都没有,这太不公平了。为此陈某某找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过电子屏选择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张晓燕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经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陈某某系农村户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为她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代理陈某某向某科技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中心给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陈某某的诉求,某科技公司不予认可,辩称陈某某农村户口,外来打工妹,单位临时雇的钟点工,依照工作时间给付劳动报酬,陈某某的工作只是来给公司为公司打扫一下卫生,这并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而且陈某某也不能给公司创造经济价值,也不受公司的管理,故陈某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务关系并且不给任何补偿。

  张晓燕律师认为,陈某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她为单位提供保洁服务,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规定,加之陈某某的工资收入每个月也是固定的2500元,由单位能过银行转账支付到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双方应当是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为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替她交纳劳动保险。

  沙河口区劳动人事和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从2017年6月12日起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2月1日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虽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陈某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了7个多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科技公司应支付给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2500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赔偿金16250元(月工资2500元×6.5个月)。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说,单位与所有的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单位的保护,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买单。如果职工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用人单位还要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建议用人单位要及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交纳保险,这样,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才能更融洽、更和谐,最终将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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