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不可抗力的认定纠纷

2021/12/20 22:07:02 查看21544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疫情当下不可抗力的认定纠纷

案件详情

2002年10月25日,中庆公司与万里公司签订《租赁酒店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中庆公司)承租甲方(万里公司)名下鹏程酒店,年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若提前终止承租,乙方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50万元。乙方在签约当日应一次支付第一年租金的一半50万元,另外20万用于抵免万里公司在鹏程酒店的住宿和餐饮消费,剩余30万元须在该半年内一次支付。”

协议签订后,中庆公司支付万里公司租金50万元,在鹏程酒店经营餐饮及住宿服务,办理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为表彰业绩突出者,11月25日中庆公司与中佳旅行社签订了《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三亚协议》,为6名员工购买了“三亚自由行旅行团”团体票,协议约定由中佳旅行社为该6名员工提供代为订购2003年5月往返机票和入住酒店等服务,并承担出游期间的餐饮、交通、导游、安全等各方面的费用,共计41,480元。协议载明代订的机票为团队折扣票,不得签转、退换。签约当日,中佳旅行社为该6名游客预定了机票和酒店,费用共15,240元。

2003年5月,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非典”疫情发文暂停一切野生动物交易。中庆公司以此为由将该酒店停业并撤出,并致电万里公司,通知其解除合同。同时,中庆公司致电中佳旅行社,以疫情危及人身安全为由要求解除该旅游合同。中佳旅行社认为当地旅游部门并未发布安全警告或采取管制措施,且中庆公司并未办理正规退团手续,因此拒绝解除合同。而中庆公司认为该旅游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最终中庆公司6人虽未参团旅游,中佳旅行社预定的航班、客房未退订,导致均空置未用。

6月,万里公司派人前往酒店索要租金,发现中庆公司已经撤出,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便与中庆公司进行酒店物品交接,但双方并未就剩余租金达成一致意见。万里公司认为中庆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诉请中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庆公司辩称,有关部门防治“非典”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导致中庆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且已通知万里公司解除该租赁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并反诉要求万里公司支付在鹏程酒店超额产生的餐费、住宿费26,410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考虑到“非典”疫情的发生确实导致被告遭受经济损失,且原告实际并未遭受重大损失,故应适当减少违约金的给付。2003年12月1日,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说理

本案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紧急通知,仅是停止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不影响被告客房经营与其他餐饮业务,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已同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021年,仍处于疫情的当下,很多中小企业确实因为各地政策或因疫情本身导致无法营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得不违约。但不是所有在疫情期间的违约都可以因疫情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在实践中的认定要从实际出发,具有不可预见性、不能克服性、不能避免性,三不同时存在,才能认定为是不可抗力。严格认定不可抗力,也是谨防有人利用空隙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信赖利益。因此,处于疫情当下,我们仍需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实现共同的利益做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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