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那些被故意误解了的文件,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1/12/22 11:31:41 查看2375次 来源: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文件”是一种具有很高效力的东西,有时候它的作用不亚于法律,甚至可以对法律进行变通应用。根据我国的国情,“文件”的使用有利于提高政策出台、应用的效率。

 

但在实践中,“文件精神”一层一层落到了基层,最后却都变了味儿。是基层办事的这些公务员都读不懂文件吗?还是文件本身就没有把话说清楚?又或者有其他的可能性?今天,创为律师就为大家解析一个相关案例。

 

经典案例

 

李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某村的村民,他有宅基地有房,还承包了几亩耕地,耕地上有农业器具储放房舍等地上附着物。2012年李先生遇上省政府征收土地。20131月,李先生还未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镇政府就偷偷把李先生所有的房屋拆了。既然是偷偷拆的,自然也不存在出示合法手续的问题。李先生只好报警,但警察出警后也没说什么就回去了。

 

20132月李先生向福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2011614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福州市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建设用地呈报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20134月李先生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了镇政府,但是,整件事的重点来了!法院收到李先生递交的诉讼材料后,口头告知李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因此依据该文件精神,今后拆迁案件不予立案,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台江区人民法院拒绝出具。

 

案例分析

 

那么最高院下发的这份文件到底说了什么呢?其实这份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院的答复,里面说的是对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以在履行合法程序以后强拆,法院以后就不用管行政机关关于这事儿的申请了。

 

说白了,最高院的意思是,以后违建行政机关可以拆,行政机关以后再用这件事来麻烦法院,法院就不用管了。但这个文件跟李先生这个情况完全不一样,因为李先生的房子并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但是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竟然就以这个文件为借口,不受理李先生的案子。所以,这事儿可能跟“误读”的关系都不大。误读,就是错误理解的意思,就是理解的时候出现了小小的偏差,李先生碰到的这件事都差了十万八千里了。

 

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那就不需要再去做无谓的纠结了。第一,要以强硬的姿态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立案出具书面材料;第二,法院如果在收到起诉材料后7日内不予立案或者向当事人出具了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创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权益被侵害,就要求助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动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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