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公公起诉前儿媳两次撤诉的借贷案件?

2021/12/24 12:15:13 查看1108次 来源:黄培瑞律师

    一波三折的公公起诉前儿媳两次撤诉的借贷案件?

    2021年12月24日|发布者:黄培瑞|

    摘要:案例:一波三折的公公起诉前儿媳两次撤诉的借贷案件?【前公公以借贷起诉前夫与女方】原告老牛与被告(一)小牛系父子关系,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5年两被告为购买济南某楼房,向原告借款60万元。

    案例:一波三折的公公起诉前儿媳两次撤诉的借贷案件?

    【前公公以借贷起诉前夫与女方】

    原告老牛与被告(一)小牛系父子关系,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5年两被告为购买济南某楼房,向原告借款60万元。先后分数次,原告通过自己的账户及妻子的账户向向两被告购买房屋的开发商及装修公司以代付方式,完成对两被告的出借义务。因原告生活需要,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两被告拒不返还。无奈,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一)小牛答辩】

    完全认同原告叙述事实、借贷数额。要求被告(二)小翠承担一半债务。

    【被告(二)小翠答辩】

    被告(二)委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黄培瑞律师作为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

    (1)关于诉讼时效。

    根据原告老牛提交的证据事情发生在2015年,到2020年已经过去5年多了,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对方说明诉讼时效,请法院判决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2)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对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利的后果。如果作假需要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3)本案发生于子女离婚纠纷期间(现已离婚),不能用今天的结果定义昨天行为的性质。

    即父母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应依据出资时的行为来判断,出资当时有效的凭证,是判断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并未要求其出具借据,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案涉款项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之后又未主张偿还,在子女离婚纠纷之后,再主张此笔出资是借款,实为不妥。为维护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避免出现道德风险,不宜将本案的出资认定为借款。

    (4)基于被告一二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被告一小牛对借款的认可,显然不能当然地产生被告二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

    现实生活中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如果子女已婚,父母有意识让子女出具借条的话,一般会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共同在借条中签名。

    (5)一般的民间借贷相比,父母对借贷给子女买房的事实应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

    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相比,父母对借贷给子女买房的事实应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

    因此,除原告提交的仅有其子被告(一)小牛一人签名的借条之外,其未提交其他证据对借贷的事实予以印证证明,不能排除法院的合理性怀疑。

    (6)对于借款来源,原告应提供相应予以证明。

    假设款项系来源于子女的收入或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或向他人所借,根据常理,在子女购房急需用款时,父母会将款项给予子女用于购房,此情况下,赠与的概率要高于借贷的概率。

    所以,原告主张涉案的60万元元款项系借款,其与被告(一)小牛、被告(二)小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法院对该款项的合理性怀疑,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7)借条与银行记录不符。

    原告主张借款60万元,其提交的消费记录为530046元,与借条相差69954元,请原告予以解释,根据社会现实生活,假设父子之间借贷成立,父母也很少收取砍头息。

    (8)诉状中原告主张多次要求两被告还款,两被告拒不返还。

    请原告出示相应要求的证据。

    (9)《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可以作为说理部分的参考。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款首先规定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社会常理出发,一般应当推定出资性质属于赠与。

    【被告(二)小翠最后陈述】

    不是男性父母不可以借贷给自己的儿子、儿媳。女性不满的是男性父母的不诚信与虚假、是女性成为男性婚姻家庭生活的附庸。女性与男性婚姻感情好的时候,男性父母不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或其他。一旦婚姻破裂,男性父母即主张借贷。这如同锁链一样闪耀着光芒,提醒女性“与我儿子好好过,好好过我赠与。不好好过我就主张借贷、我就给你要钱”女性是否被男性父母索要金钱,完全取决于与男性婚姻状况。请法院对这种不诚信与虚假予以坚决打击,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弘扬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

    经过一次开庭后,对方撤诉。

    本以为案件到此结束。刚刚收到撤诉裁定书一周,公公再次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相同,补充了一些非关键性证据。

    法院再次安排开庭。

    女方再次找到了黄律师。在女方的配合下,积极准备材料。再次开庭。

    【结果】

    公公再次撤诉。

    【济南黄培瑞律师提示】

    生活中父母借贷给子女买房,如果子女已婚,父母有意识让子女出具借条的话,要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共同在借条中签名。

    如果离婚后,儿子与父亲串通伪造借条,虚假陈述意图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涉嫌虚假诉讼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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