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必然判决准予离婚吗?

2018/06/29 09:13:43 查看1264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2017年7月5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G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Z某诉G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本案材料后,仔细查阅原、被告双方现有的证据,参加法院组织的两次调解、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帮助本案被告G某实现了自己的诉求。

  基本案情:2006年,原告Z某与被告G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9月,Z某与G某登记结婚。婚后, G某于2008年生育一子Z小某。Z小某出生数月即被医院诊断为痉挛症。因Z小某的疾病目前尚难治愈, Z某与G某时常为之发生争吵。2009年10月,Z某与G某即开始分居。2010年9月,Z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鉴于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判决不准予Z某与G某离婚。嗣后,Z某并未能与G某和睦相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对Z小某的诊疗事宜也甚少过问。因为要照料Z小某,G某于2015年5月就辞去了原有工作,在娘家照顾Z小某的生活起居。其间,为了筹钱为Z小某治病,G某只得举借债务共计近20万元。经本律师为G某梳理的证据来看,G某自2008年5月-2017年6月遍访全国各地大型医院为Z小某诊疗费及交通费就达6万余元。因很多医院门诊收据、交通费收据丢失,本案中无法搜集到G某为Z小某支付的医药费、求医过程中所付交通费全部证据。2017年6月,Z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诉称其与G某分居已达8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Z小某由Z某与G某双方轮流抚养。本律师为被告G某拟写答辩状时答辩如下: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G某因长期照料Z小某而无法工作,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已无力抚养Z小某,故Z小某应由Z某抚养。Z某与G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此外,G某举债为Z小某治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Z某应承担其中一半的债务。退一步说,若Z某与G某双方对于婚生子Z小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真要基于保护Z小某的合法权益的因素,本案就不宜判决准予离婚。后经法院组织调解,Z某不愿独自抚养Z小某,本案终因Z小某的抚养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而被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直接体现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其原因在于Z某、G某在庭审过程中均自认,双方于2009年10月即开始分居,由此推算,至Z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确已有近8年的时间处于分居状态,且这种分居系因感情不和所致。本案真正的难题在于如何处理Z小某抚养的问题。考虑到Z小某是个男孩,在G某第二次起诉时,Z小某的年龄就已经9周岁,况且随着Z小某一天天长大,G某作为一名母亲照料患有痉挛症的儿子存在诸多不便,加之Z小某的实际情况,社会福利院又无法接纳,因此,Z小某的抚养问题并未有实质性解决方案。基于前述因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充分照顾到本案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律师感言:本案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Z某长期以来对Z小某的生活少有过问,更别说为Z小某接受治疗上过多少心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Z小某现为未成年子女,不管Z某与G某是否离婚,作为父母都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对于Z某不抚养Z小某的行为,Z小某依法可以向Z某提起诉讼,要求Z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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