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夫妻财产系共有,伤情伤财不容许

2021/12/26 11:02:48 查看1157次 来源:郑素洁律师

【特别说明】

本书由盈科全国婚家委主任杜芹律师、盈科北京家事调解中心主任、盈科北京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郑素洁律师作为主编,联合盈科深圳、南京、北京、上海、泉州五家分所共18位律师重磅推出。本公众号将在每周分章节分享该书,带领读者深刻认识、了解婚外情,分析婚外情背后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讨论、分析婚外情中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维权困境和解决方案。

 

《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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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婚外情与民事纠纷

第二节 夫妻财产系共有,伤情伤财不容许

一、 [案例精选]

[案例] 婚外赠房博欢心,原配索回空欢喜

原配妻子联合出轨丈夫,通过丈夫与婚外情人的一份协议,索回了丈夫为婚外情人支付的购房款。

刘某某是镇上的个体户小老板,毛某是个小摊贩,时常到刘某某的店里进货,纠葛就此开始,二人开始了长达了15年的情人关系。刘某某曾出资为毛某购房支付18万元首付款、12万元房屋贷款,5万元装修费,以及所有家电。

2018年,妻子田某在刘某某的怂恿下,将毛某告上法庭,要求毛某返还房款、装修款、房贷款共计35万,以及返还空调、电视、冰箱等家电。庭审中,妻子田某不仅提交了协议作为证据,同时提交了一份毛某承认装修款、房贷款及家电为刘某某所购买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毛某在庭上声嘶力竭控诉刘某某对自己的霸占长达15年之久,以致自己遭受家人、同事的嘲讽和社会的谴责。毛某对协议和录音并不认可,表示签协议一是为了尽快和刘某某断绝关系,二是为了表示对刘某某的谅解,不让其负相应法律责任,根本未查看协议的内容。录音更是刘某某和妻子田某的精心策划,诱导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所述,不能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毛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并知晓其在协议中签字所代表的意义,毛某称房屋首付款、按揭贷款均由其自行支付,协议虽为其签字,但其并未查看具体内容的陈述,不予采纳。再结合毛某与田玉霞的通话内容亦与协议内容相互印证,故对毛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定,毛某向妻子田某返还房款、装修款、房贷款共计35万,以及返还空调、电视、冰箱等家电。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补充阐述,没有证据表明刘某某和妻子田某之间的财产为分别财产制,因此双方之间为法定的婚后财产共有制,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刘某某与妻子田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毛某长时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此期间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处分)给毛某,未经妻子田某同意,侵犯了妻子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应当依法认定刘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毛某接受赠与不构成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二、 维权指引--夫妻一方出轨造成夫妻共有财产遭受损失,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多途径进行维权。

婚内夫妻一方出轨,除了给另一方造成情感上的伤害,往往还会伴有损害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如给情人赠送财物。

作为受害的另一方配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索财产。根据婚姻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婚内财产共有制,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对婚外情人进行财物赠送的,应为无效。从婚内与离婚后两个维度来看,另一方如果在婚内维权,可以通过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占有物返还之诉等,向一方的婚外情人追索财物;另一方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或另有发现婚内财产遭受损失,可以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之诉等继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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