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2 14:14:21 查看640次 来源: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是一种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契约,而其中人身属性里面就包含了相互尊重、扶助的义务,在结婚后,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等因素,部分女性会选择辞职在家当家庭主妇。而做全职家庭主妇则意味着要放弃工作,也就意味着失去收入来源,于是就存在有的夫妻通过签订一份“婚内抚养协议”的方式让女方免除后顾之忧,安心的回归家庭。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的类似此种协议的效力如何呢?下面小编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李先生与刘女士结婚6年。基于李先生事业有成却无法顾及家里,而家里确实需要一个人专门照顾,双方遂于2015年8月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刘女士在家担任“全职太太”,李先生除承担家庭全部生活费用外,每月需向刘女士支付5000元扶养费。2018年1月,李先生因与刘女士感情破裂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刘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以李先生没有履行扶养协议为由,要求其支付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共两年的扶养费12万元,但被法院驳回。
本案涉及“婚内抚养协议”无效。《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即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协议等设定和免除。同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条件是自己需要扶养,而对方拒绝扶养。李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内抚养协议”,不仅属于通过协议等设定权利,且在李先生已经承担家庭全部生活费用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对应条件,因而刘女士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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