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2021/12/30 14:35:06 查看2382次 来源:魏凤阳律师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魏凤阳(辩护人),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中天大厦;

联系方式:

罪犯:马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1、恳请贵院在(2021)辽0881刑更4号案件中对罪犯马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罪犯本人马某某委托,指派申请人作为(2021)辽0881刑更4号案件中罪犯马某某的辩护人,经申请人了解完本案罪犯的病情和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贵院应当对罪犯马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两家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均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

本案中,不可否认的事实为:2021年3月23日,营口市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认定罪犯马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2021年9月9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亦认定罪犯马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两家医院均在《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医院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之列,其中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还是《名单》中疑难重病诊断检查省级重点医院五家重点医院之一。

因此,诊断结论的权威性不可质疑。如果检察院不认可,可以依据司发通【2014】11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调阅有关材料、档案,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据司发通【2014】11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自行组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对罪犯重新组织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二、贵院应当对罪犯马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首先,对罪犯马某某的病情诊断程序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第九条之规定,且两家医院认定结论一致,认定罪犯马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从而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其次,申请人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此郑重书面申请。

最后,在本次听证会中,贵院也征求了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因此请求贵院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若公示期满,未接到反馈意见,应当依据司发通【2014】11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罪犯马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三、若检察院认为罪犯马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可在贵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再行救济措施,具体程序如下:

1、依据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提出检察建议。

2、依据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十九条提出纠正意见。

3、依据司发通【2014】112号第三十条提出书面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两家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均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若检察院认为罪犯马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可在贵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再行救济措施。因此,申请人特此申请贵院能够在(2021)辽0881刑更4号案件中对罪犯马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恳请批准。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魏凤阳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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