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您可能需要知道的第三件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坑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2021/12/31 21:26:54 查看1105次 来源:齐炳雨律师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我国公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就是把公司资本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也就是说以前要注册一个注册资本1000万的公司,必须实打实的把钱打入公司账户进行验资。认缴制的情况下,只需要认缴一定的资本,具体出资时间可以自己定,因此很多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股东先出资100万,剩余的钱在10年20年后再出资。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认缴100万出资,就要负担出资100万的责任,虽然出资时间股东可以自行决定,但是股东自行决定的时间可能会加速到期。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100万,剩余900万20年后缴纳,现有资产200万负债500万,尚有300万债务未还清,那么尚未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当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的规定,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执行,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是不申请破产的,或者债务产生后公司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还不上债,20年后要缴纳的注册资本可能明天就要缴纳。所以盲目的认为注册资本越大对公司发展越好,其结果可能是股东背上巨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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