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您可能需要知道的第六件事:章程的妙用

2021/12/31 21:27:58 查看1179次 来源:齐炳雨律师

我国自恢复公司法制度以来,经历了从强管制到逐步加大企业自治的历程。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上将公司的大的分类仅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分类的标准亦不清晰,且多有重合规定,如股东人数、公司机构职权等。同时股份有限公司还区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很多规定亦参照上市公司的理念进行规定,如股权转让部分。

  一直以来,有关公司法的性质争议颇多,有学者认为公司法乃强制法,只有公司法存在允许公司自治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约定。而目前更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公司法乃赋权法,实质是在当事人没有对具体情形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提供一套可供选择的规则。两种观点有冲突的地方时,当法律没有规定同时也没有赋权给公司自治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自行规定。但是讨论此问题前更应该清楚的是目前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如果公司章程如果没有规定就会自动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同时鉴于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规定偏强制性规定,因此排除公司法适用的章程事项多见于有限责任公司。

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主要是,公司的概况、股东出资及最重要的公司的运作,包括公司的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这是章程的核心,具体的内容另文讨论

2、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有关股东会通知程序的规定,鉴于尊重公司自治和商业判断规则的理念,司法权对于公司自治的介入有很大的限制,公司决议的效力问题也大多是因为公司程序方面的问题。如果章程对于股东会通知程序没有规定,则必须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而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大多不太注意运营的规范问题,稍有疏漏则至少会增加公司决议有效性的风险,而公司章程如对通知程序加以细化如股东应在不晚于股东会结束之日书面提出程序异议,否则视为通知程序合法等规定则可以避免此类纠纷,有利于正常的公司运营。鉴于该规定属于程序问题,公司法对于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均认可可排除公司法适用

3、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规定在第43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就会带来一个问题,能够控制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全部归自己所有从而剥夺其他股东的表决权。这样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鉴于该问题牵涉股东权利,该问题后续具体讨论。但是该规则至少可以实现的目的就是同股不同权,不少科技类企业如阿里巴巴选择美国上市也是因为美国纽交所认可同股不同权的规则,而我国如果想实现同股不同权的规定则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使,我国著名的企业华为也是通过该规定实现创始人仅持有少部分股票但却不丧失控制权的。

4、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章程对股权转让未做规定的情况下:1、股东之间内部转让时没有限制的,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2、对外转让股权则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或由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这是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础上有序保障股东退出投资的权利。但是依然存在的矛盾点,当股东转让股权时,内部股东不愿意受让,同时不同意转让又无力以同等条件购买时则无力阻挡外部股东的进入。因此股东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有必要对股权转让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比如投资期限、公司回购等。

5、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与71条的立法理念恰恰相反,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股东资格继承作出规定,则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则自动获得股东资格,而继承人可能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甚至没有亲属关系的其他人,公司的人合性面临巨大风险,因此公司章程有必要对股东继承资格进行规定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给予了很大的自主性的。另外还有一些规定虽然没有赋予章程排除适用公司法,但是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如公司法第34条规定,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律授权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适用的规定,如果不进行特殊约定就默认适用法律规定。所以,如果法律规定并不符合公司的现状可及时修改章程进行个性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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