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2 15:32:21 查看3376次 来源:邓毅律师
在工伤案件中,除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还有第十五条中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尤其是该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实践中应用较多。
实践中针对这一条款的争论关键在于死亡标准的认定,即采用脑死亡的标准还是呼吸停止的标准。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一争论呢?主要在于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在实践中,工亡一方作为普通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较严重的工伤需要进行抢救时,往往是用人单位在第一现场,而向医院支付前期医药费的也往往是用人单位。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手术签字时劳动者家属都不在现场,劳动者家属只能通过现场视频授权签字来进行手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很多操作空间了。
在现实情况下,一旦劳动者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危急生命时,有些用人单位会将劳动者立即送往医院,并迅速支付前期治疗费用,要求医院立即进行治疗,确保劳动者在48小时内不会死亡;同时,这些用人单位还会利用家属要抢救劳动者的急切心情,忽悠家属同意进行手术,并采取一些医疗手段保持劳动者的生命体征。
然而发病的劳动者的可能在突发疾病送医前就已经脑死亡了,在医学上已经没有治疗意义,但是用工方为了避免劳动部门适用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的规定,仍会坚持会将劳动者送医,并通过上呼吸机等医疗措施保证劳动者在就医后48小时内有生命体征。一旦48小时过了之后,用人单位便会立即撤走,而且不会继续支付剩余的治疗费用。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一旦发生类似情况,采用什么标准来认定劳动者已经死亡很关键。我认为在类似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从保护弱者利益的考虑出发,以脑死亡的时间来认定劳动者的具体死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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