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嫁给“假大款”,还能反悔吗?

2022/01/06 15:03:31 查看1101次 来源:黄蓉律师

案例简介

33岁的无业游民徐强,某天在夜店结识了22岁高校在读大四女生李娟,之后便想尽办法将自己包装成年轻有为的富商,宣称自己是富二代,并频繁与李娟约会,为了营造“出手阔绰”的逼真效果,徐强不惜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然后带李娟出入各种高级场所消费,购买各种名牌奢侈品,致使李娟徐强的身份深信不疑。

二人相处2个月后,李娟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在徐强金钱的“ 浪漫攻势”下,同意和徐强“闪婚”。两人登记结婚后,徐强因债台高筑,甚至连摆设婚宴的钱都没有,最终原形毕露。李娟此时才幡然醒悟——徐强看似富裕阔绰,实则一穷二白还欠了一屁股债,自己被徐强之前的假象蒙蔽,上当受骗了,不但怀孕还和徐强结了婚,气愤之下到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并提出因徐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属于“骗婚”,主张婚姻无效,但徐强始终不同意离婚。(当事人系化名)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且徐强李娟的婚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于是依法判决不准两人离婚。

 

鼎麒说法:

关于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关于可撤销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骑牛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徐强李娟的婚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法院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者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另外,李娟是在怀孕的情况下自愿与徐强登记结婚,并不存在被胁迫或者徐强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所以该段婚姻也无法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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