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6 17:04:37 查看3346次 来源:周皓律师
出于各种原因,很多人都有收养孩子的想法,但对于收养孩子的法律规定还有一定的疑惑,今天我们部分问题进行一个详细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公证不是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仅在收养和送养一方要求时,才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收养小孩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30周岁;(2)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男性收养女孩、女性收养男孩)年龄差要相差40周岁以上;(7)收养人是夫妻的,要共同收养。
(二)被收养人应该是以下未满18周岁的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提醒: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的,还需要征得被收养人同意。(三)收养人收养小孩应该办理收养登记,只有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是有效的。
离婚不会导致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所以即使离婚收养关系依然存在,除非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赡养义务包含给付生活费、日常生活照料、情感慰藉等内容,单纯给付生活费的义务不完全等同于赡养义务,据此收养关系解除后不承担赡养义务但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一)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如果被收养人还未成年,则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果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 给付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三) 补偿请求权
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四) 继承权
收养关系解除后,除非设立遗嘱将遗产赠予养子女的,否则养子女将不能法定继承遗产。
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只要杨父母不存在虐待、遗弃养子女的情形,养父母可以主张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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