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丨共11人仅3人有补偿,上海公房征收中同住人如何认定?

2022/01/07 14:23:30 查看937次 来源:王璐律师

关键词:同住人 福利分房 知青返沪政策

01案情简述

2018年,上海市黄浦区的一处公房迎来了拆迁,公房的承租人董母在2016年去世,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有11个人,这11个人均未实际居住,与承租人的关系如下图:

律师说案丨共11人仅3人有补偿,上海公房征收中同住人如何认定?


2018年2月,董E、董C作为被征收人董母(亡)的代理人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公房,货币补偿合计320万元。

各家具体情况如下:

董A报出生于系争房屋,1969年因插队落户迁户口至云南,2008年迁回系争房屋。王A作为知青配偶于2012年迁入系争房屋。董小A作为知青子女于1996年迁入系争房屋。

董B报出生于系争房屋,1979年迁出,2013年迁回系争房屋。1988年董B的配偶所在单位向其调配房屋,2000年董B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上述房屋。

董C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后迁出,1989年迁回系争房屋。陈C于1996年迁入系争房屋。1991年陈C的父亲所在单位向其增配房屋,1995年陈C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上述房屋。

董D报出生于系争房屋,1995年迁出,2013年迁回系争房屋。史D于2014年迁入系争房屋。1994董D所在单位向其增配房屋,该房屋于2009年登记于史D名下。

董E报出生于系争房屋,1990年迁出,1995年迁回系争房屋。沈E于1990年迁出,2003年迁回系争房屋。董小E于1996年迁入系争房屋。1989年沈E所在单位向其调配房屋,1994年沈E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上述房屋产权,该房屋后登记于沈E名下,并于2004年因买卖变更产权至案外人名下。

02法院观点

董A作为知青回沪并迁入户籍,王A、董小A作为知青配偶、子女回沪并迁入户籍,且未在上海市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董B、董E、沈E、董小E及董C方、董D方共计七人应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董小E在房屋调配时尚未成年,不享有独立的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不应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但董小E迁入户籍后并未居住过且客观上无居住需求,应认定为空挂户口,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综上,董B、董E、沈E、董小E及董C方、董D方共计八人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不应基于同住人而享有安置补偿利益。

律师说案丨共11人仅3人有补偿,上海公房征收中同住人如何认定?


图:法院观点可视化

03律师解析

1.公房征收中同住人的认定一般条件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51条、《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应该被认定为同住人:

第一,作出征收决定时,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

第二,要在被征收房屋实际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除外;

第三,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居住困难。

比如在本案中,承租人董母的五个子女中,董B的子女户籍不在册,那么就不能作为同住人享受征收补偿份额。

2.“他处有房”的认定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即认为第51条中“无其他住房”指的是在别处只要有房子就属于“他处有房”。

实际上,《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解释了,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如果属于以上规定的“他处有房”,则被排除在拆迁公房同住人的范围之外。

本案中,董B、董C家、董D家、董E及其配偶,就是因为拥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因此被排除出同住人之列。

3.知青、知青子女身份对同住人认定的影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针对“当事人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是否可以确认其享有居住权?”这个问题,作出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即“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

根据该规定可知,按政策回沪的知青子女等人员,即使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也可以确认对公有住房具有居住权,属于51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宜认定为同住人,享有公房动迁利益。

本案中,董小E虽然在父母分配到福利房时还是未成年人,不被认定为“他处有房”,但是由于没有实际居住过,也不存在上述规定中所称的例外情形,因此还是被认定为不属于同住人。

而董A家虽然也没有实际居住,但是因为属于知青返沪,因此属于例外情形,同时也不存在“他处有房”的情况,因此最终被认定为本次公房拆迁的同住人,享受拆迁补偿利益。

引用文书:(2020)沪02民终717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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