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有什么弊端?

2022/01/10 16:25:45 查看940次 来源:王晶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王律说法】

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如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得领取结婚证才受法律保护,若未能领取结婚证,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中很多权利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选择同居关系的需谨慎。

1、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需要扶养的,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而同居关系中并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突发疾病,另一方若没有责任心,可能直接一走了之。

2、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没有继承权的。若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可能啥也得不到。

3、解除同居关系时,分割同居财产,认定共同债权、共同债务都有一定影响,有些权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非婚同居的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不能通过《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认定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4、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第1043条)。然而,非婚同居并没有法律保障,道德责任也更小。同居关系中,忠实感更低,出轨的心理负担更小。

5、其他需配偶身份实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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