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 | 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能否向代驾公司追偿?

2022/01/11 09:58:15 查看988次 来源:缪建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2日21时33分,周先生联系某汽车服务公司要求提供代驾服务。21时45分,代驾司机汤某到达周先生所在地点,因周先生饮酒,其朋友蔡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被委托人落款处加盖了某汽车服务公司印章。
 
21时50分,汤某在驾驶周先生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全责。周先生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周先生赔付了53300元,随后取得周先生出具的权益转让书,诉至法院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提供代驾服务的一方,应当确保车辆安全。现该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应当承担533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全部诉请,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保险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协议》“被委托方”处加盖公章,周先生朋友蔡某在“客户确认”处签字。某汽车服务公司也认可周先生系将需要代驾的信息发送给公司。根据《协议》关于“陪同人员签署的协议视为委托方本人签署”的约定,周先生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就《协议》达成合意,《协议》已生效,双方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系《协议》一方。保险公司基于某汽车服务公司与周先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向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并无不当。
 
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是有偿代驾服务,其指派的代驾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因此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委托人周先生的损失。《协议》系公司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12条属于限制己方责任,《协议》中并未采取加黑、加粗等方式提请委托方注意。公司称通过网站注册时的告知以及发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条款因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生法律效力。此外,由于代驾司机汤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故本案亦不属《协议》第9条“非人员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某汽车服务公司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来源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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