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4 14:45:48 查看8532次 来源:乔正律师
为赚取好处费,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同样属于犯罪行为,需受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老邬从自己好友处获知,将自己闲置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可以赚取数目可观的好处费,于是就将自己两张建设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获得好处费3000元。
2021年7月,老邬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要求他主动投案配合调查。原来,他人在拿到老邬的银行卡之后,将其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款的中转账户,经公安机关调查,老邬银行卡累计流转赃款30余万元,被害人李某、陆某、冯某的被骗资金均转向老邬的银行卡。
案件办理
经公安机关调查,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老邬为赚取好处费,未明确他人借用银行卡的目的,且赚取“好处费”的方式明显异常,具有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的主观“明知”,其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老邬依法应予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老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老邬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老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多发犯罪,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号不仅可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资金,而且还会涉嫌犯罪,望能予以重视,避免因小利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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