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6 16:38:03 查看976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列举: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上述六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对被监视居住人应当予以逮捕。鉴于<刑事诉讼法>未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判断“情节严重”时应继续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8条。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搜集整理了一些刑事诉讼中的常见问题的解释,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如果本文中的规定有疑问,或遇到此类问题的,可以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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