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离婚律师发表的离婚起诉状

2022/01/26 22:54:22 查看3442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5XXXXXXXXXXX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路XX1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汪某某、杨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各支付俩婚生女1500元;

3、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17万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8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汪某某,2018年4月17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离婚律师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5XXXXXXXXXXX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路XX1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汪某某、杨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各支付俩婚生女1500元;

3、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17万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8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汪某某,2018年4月17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离婚律师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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