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6 16:26:04 查看3667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对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即借款合同纠纷,打赢官司并不难,但是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尤为重要,被告某公司、吴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沈某借款并约定借期二年,被告吴某该借条上注明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愿终生偿还,被告吴某对该笔借款担保“愿终生偿还”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故被告吴某对该笔借款的担保期限应认定至2017年5月30日止,由于原告沈某未在担保期限内向被告吴某主张权利,故被告吴某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虽然被告某公司、吴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经原告沈某同意还款延期到2017年12月底,但其双方之间还款期限的变更并未得到担保人被告吴某的认同,故还款期限的延期不能约束被告吴某的担保期限;本案中,被告吴某提交的《承诺书》,原告沈某及被告吴某某提出该份免责《承诺书》系附条件的承诺,本案的担保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在被告吴某与原告沈某之间,在本案的主债务尚未清偿的前提下,原告沈某做为债权人放弃担保人被告吴某承担担保责任,其行为后果既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法院确认原告沈某的该行为系意思自治。原告沈某与被告吴某某提出该《承诺书》的成就附相关条件,因该成就的条件在承诺书中未予体现且担保人被告吴某在庭审中亦未认可,故原告沈某与被告吴某某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原告沈某与被告吴某之间担保关系变更。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未经保证人同意延长借款期限的的,并不意味着保证责任的绝对免除。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仍应就原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则此时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能依据变更后的借款期限要求保证人担责。另需注意,前述规定中保证人的同意不可以默示方式推定为同意,只因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故保证人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同意,只能以明示的方式。
综上,在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还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分析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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