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钱就坐牢?借贷型诈骗民刑交叉案件法律分析

2022/02/17 15:24:10 查看65536212次 来源:刘力律师


“不还钱就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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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去年,徐某向张某称需要借钱给小孩子看病。在张某向其借款10万元后,徐某却没有用钱给小孩看病,而用作生活支出。张某知情后要求徐某还款,徐某则称需要分期还。张某问是否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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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苑解答

在该事件中,张某朋友并不构成诈骗。虽然张某朋友没有将借款用作约定的用途,但其并没有用于挥霍或者恶意使用。另外,张某朋友也未表示不予偿还,提出了愿意分期偿还。而且,经过交谈得知,徐某现在的经济情况属于贫穷导致,而非其恶意造成。

因此,建议张某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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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苑说法

诈骗罪的定义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相关真相,骗取他人财产。

民间借贷纠纷的定义是: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产生的纠纷。

民事借贷纠纷和借贷型诈骗案件均是生活中比较多见的案件,而如果民事借贷案件中借款用途发生变更时,将和借贷型诈骗案件存在相近的外在表现。


两类案件的区分点在于:

1、借款时主观目的不同

正常的借贷中,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最初就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具体可以参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式: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借款用途发生变化的事由不同

在正常的借贷中,借款用途变更范围有限且借款人可以合理解释。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最初的借款用途一般是虚构的事实,使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会在收到借款后迅速转移或用来挥霍。

3、对于还款的态度不同

在正常借贷中,虽然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借贷,但并未采取措施逃避还款义务。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采用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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