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个车位停两辆车?法院说:没问题

2018/07/25 18:16:40 查看278次 来源:杨天宝律师

  黄女士在顺德容桂环山路一小区购买了一个建筑面积达26.6平方米的车位,车位宽3.74米,长7.16米,可停放两辆小型轿车。买车后,黄女士也在车位停放了一辆奔驰小轿车和一辆飞度轿车。

  然而,在2017年3月,物业突然通知,称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将从同年4月1日开始一个车位只能停放一辆汽车,并对停放两辆汽车的车位边界位置打桩。物管公司还规定一个车位只配一套出入小区大门的自动开闸蓝牙。此外,物业还曾对黄女士停放的一辆小汽车上锁。

  物业称,黄女士车位的尺寸实际上不能满足同时停放两辆汽车的需求。若强行停放两辆汽车,必然侵犯公共空间或者邻近车位的空间。业委会也表示,黄女士多次遭隔壁两车位业主电话投诉。无奈之下,黄女士于2017年7月将小区物管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包括打桩、锁车、限制出入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使用权。该案中,黄女士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可使用该车位停放汽车。

  1.两被告称相邻车位业主多次电话投诉,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记录,也未能说明清楚如何核实投诉人身份情况及投诉内容;

  2.黄女士现场示范在案涉车位停放两辆汽车,基本可以停放在案涉车位内,虽有少许超出部分,但并不妨碍其他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也不致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

  因此,黄女士主张当车辆大小符合一定条件时,案涉车位可停放两辆汽车的说法,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还指出,虽然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对较大车位能否停放两辆汽车问题作出了决定。但该管理规约并未经过其他业主讨论、同意,也未向其他业主公布,因此对业主并不具有约束力。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管公司不得限制原告黄女士的车辆正常出入小区停车场,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原告黄女士驾驶汽车正常停放、进出该车位的行为。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拓展阅读:

  12.5方车位停两车,法院:车主败诉

  2008年6月28日,禅城的骆先生向佛山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小区地下车位,其套内面积为12.5平方米。骆先生说,该车位比同时期车位售价高出了3万元,他买的时候就是看中车位的后方有不少空间,完全可以停得下两辆车,而且购买时开发商也允许他停放两辆小车。

  入手该车位后,骆先生一直停放两辆车辆。可是到了去年,物业公司不允许骆先生再停放两辆小车。骆先生于是将物管公司告上禅城区法院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骆先生作为产权车位所有人,是否能够在其车位上停放两台车辆。经查,骆先生产权证记载的车位套内面积为12.5平米,其作为车位产权人,占有、使用该车位的范围应该以车位套内面积为限,该车位产权套内面积与其他车位并无区别,不能推定该车位属于停放两台汽车的车位。

  2.骆先生称购买车位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其可以停放两台车辆,该事实骆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承诺没有双方合同约定,即使骆先生曾经以停放两台车的形式长期使用了该车位,也不能就此认定双方就停放两台车辆形成协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骆先生停放两台车的行为并未得到其他业主的共同授权,故物业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管理规约对骆先生的车辆进行管理,并不属于妨碍骆先生车位产权的行为,故不需要予以排除妨碍。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驳回骆先生的诉讼请求。

  综上,什么情况下可以“一位停两车”?一切以是否侵犯其他人的权益或公共权益为准。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困扰,可以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