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合同履行顺序法律依据汇总

2018/07/27 17:41:33 查看479次 来源:韩东升律师

  “一物二卖”合同履行顺序法律依据汇总

  “一物二卖”现实中比较普遍,本文仅讨论在“二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哪个合同应优先履行问题。按一般动产、汽车船舶以及不动产分别列出法律依据:

  一、一般动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汽车、船舶、航空器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动产(含二手房交易)

  1、土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2、一房数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3、二手房交易

  虽然在二手房交易领域关于“一房数卖”合同履行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遵循,但通过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我们可以获得在该领域纠纷处理的思路。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原理,对于二手房“一房数卖”的审理思路,我们可以确定以下的履行顺序:

  (一)已经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

  (二)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文章部分内容摘自网络,由韩东升律师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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